中央研究院輻射工作人員認定要點
民國94年2月15日總辦事處第661次主管會報通過
民國99年2月10日第四屆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修訂
民國100年3月21日奉核定同步修改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名稱
民國115年6月26日總務字第1151301094號函修正
民國99年2月10日第四屆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修訂
民國100年3月21日奉核定同步修改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名稱
民國115年6月26日總務字第1151301094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評估認定輻射工作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輻射工作人員,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一般人年劑量限度一毫西弗之虞者。
- 領有輻射防護人員證照、輻射安全證書,且經常從事輻射相關作業,經單位主管認定者。
- 本院輻射工作人員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每年必須參加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輻射安全教育訓練。各單位須提供人員劑量佩章做為體外劑量監測之用並造冊列管。
- 參與進行輻射作業者,簽署評估認定表後,由各單位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為止。評估認定表格式由本院另定之。
- 非屬本要點定義之輻射工作人員而從事輻射作業時亦應遵守及確實執行本院輻射防護計畫相關規定,注意輻射安全,以達合理抑低之目的。此類人員建議仍參加實驗室工作人員健康體檢、輻射安全教育訓練、及由各該單位提供其人員劑量佩章。本院各單位得依實際情形自行訂定相關內規加以規範後報院備查。
- 本院以外之其他單位人員前來本院進行研究工作者,其輻射工作人員認定之評估基準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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