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總務字第1141302462A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業務需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與年滿六十五歲有意願繼續任職之工友(含技工、駕駛),申請延後退休年齡之協商機制,依本要點辦理。
- 申請延後退休年齡之工友(含技工、駕駛)應於屆齡退休日或延後退休期滿四個月前填具延後退休申請表,並應提供三個月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療機構之健康檢查報告(駕駛另需提供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 本院應組成審核小組,置成員四人至七人,並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或外部機關人員,審查會議得依需要邀請申請人出席面談。
前項審核小組以秘書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本院用人單位主管、總務處、人事室。
審核小組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召集人可加入任一方以達過半數。 - 審核小組會議應就下列事項逐一進行審核:
- 機關業務推動需要:工作具專門及技術性、機敏性、有經驗傳承之需,致機關難以羅致接替人選。
- 有無其他替代措施:該工作確實無法透過委外化、資訊化、流程簡化、運用志工及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 工作績效表現:該協商延後退休人員過去個人工作績效表現優良(例如年終考核成績、服務滿意情形、獎懲、出勤紀錄、工作態度或有具體優良事蹟等)。
- 體能健康情形:評估退休人員之身心體能狀況確仍足以勝任工作,以落實健康權之保障。
- 經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者,每次最多延後一年為限,至多延後至七十歲。
- 延後退休期限屆滿日,如未再協商延後退休,或經審核小組審核不同意延後退休申請,則以該日為退休生效日。
- 經本院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合意延後退休之案件,應報總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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