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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環安衛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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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環安衛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8 日經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總務字第 104050672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總務字第 1070505225 號簽核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08 日總務字第 1080502730 號簽核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01 日總務字第 1151301119 號簽核定

  • 中央研究院為維護院區環境品質、防止職業災害,依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法令之規定,設置「環安衛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 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或授權副院長擔任。
    • 當然委員:由秘書長、總務處長、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南院服務處處長,及各所、中心之所長(主任)擔任。
    • 推派委員:由本院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
    • 執行秘書:由本院環安衛業務主管擔任。

    本委員會推派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

  •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審議環境保護、輻射防護、安全衛生、動物實驗設施有關規定。
    • 協調環境保護、輻射防護、安全衛生、動物實驗設施有關規定。
    • 建議環境保護、輻射防護、安全衛生、動物實驗設施有關規定。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設相關專業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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