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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環境保育生態志工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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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環境保育生態志工管理規章

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7日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7 日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總務字第1131302702號函修正;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

  • 宗旨
    • 本規章依據中央研究院志願服務計畫及志願服務法訂定之。
    • 目的:
      • 為厚植社會人力資源,促進民眾參與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院區)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環境教育、生態監測及生態區管理養護等公共服務工作。
      • 協助提供民眾正確的自然生態知識,充分體驗自然環境之美,進而達成環境教育、自然保育之效能。
  • 召募
    • 召募對象:熱愛自然,表達能力佳,具親和力及服務熱誠,能全程參加訓練課程並能遵守服勤規範者。
    • 召募程序:
      • 報名:依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網站發布志工召募訊息,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
      • 初審:召募截止後一個月內,由志工輔導員、志工幹部共同進行初審,符合需求者,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培訓。
      • 培訓:經初審通過者,於二個月內完成六小時基礎訓練及十二小時特殊訓練之培訓課程者,成為實習志工。
      • 實習:完成培訓課程者,於三個月內完成實務訓練,包含院區分隊應完成棲地復育九小時,園區分隊應完成棲地復育及環境教育實習共九小時,由志工幹部進行實習內容考核,經志工輔導員及志工幹部考核合格,成為正式志工。
      • 授證:實習期滿且通過考核者,發給志願服務證成為正式志工。
  • 組織
    • 本院人事室設置志工輔導長,總務處選派專人擔任志工輔導員,得就志工中遴選,院區分隊及園區分隊各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成若干小隊運作。
    • 志工區分如下:
      • 實習志工:完成徵選及培訓之新招募志工。
      • 正式志工:完成實務實習及考核通過之實習志工。
      • 榮譽志工:曾經榮獲三次優良服務事蹟或服務滿十年以上。
      • 志工幹部:隊長、副隊長、小隊長。
    • 依據志工服勤區域分設下列分隊:
      • 院區分隊:服務區域為中央研究院生態保護區包含:生態池周邊、新溫室周邊生態池、環境變遷大樓生態復育A區、跨領域大樓周邊生態池、後山步道。
      • 園區分隊:服務區域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包含:生態保留區、生態滯洪池南側及北側、台北樹蛙保育區(含樹木銀行)、東北角濕地、北側登山步道及環境教育中心。
    • 志工會議:
      • 隊務會議:由隊長於年終定期召開一次,進行幹部推選、年度檢討及年度獎勵表揚。
      • 幹部會議:由隊長不定期召集各幹部進行工作檢討、研擬隊務相關提案、策辦院開放日活動、執行隊務會議決議事項及院方交付任務。
      • 志工各項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
  • 培訓
    • 基礎訓練:六小時,經初審通過者,自行參加臺北e大網站開設之線上教學或參加志願服務社會團體代辦之相關基礎訓練。
    • 特殊訓練:十二小時,經初審通過者,應完成「生態基礎課程」(包含生態理念、任務使命、服務項目、環境教育、展示服務、服務須知、服務觀念態度及生態保育等相關知識)之專業訓練課程。
    • 實務實習: 完成培訓課程者,經培訓後應三個月內完成實習。
    • 院區實習:棲地復育至少三次(每次三小時),達九小時。
    • 園區實習:棲地復育至少一次(每次三小時)、環境教育至少一次(每次三小時),共九小時。
    • 繼續訓練:正式志工每年至少參加繼續訓練十二小時,針對環境教育、展場導覽服務、生態環境導覽及動物、植物生態等專業增能之講座教育訓練為主,以不定時間及形式開辦。
  • 勤務規定
    • 工作項目內容:
      • 協助生態保護區、步道周邊保育巡查及環境設施簡易維護工作。
      • 協助生態資源觀察紀錄。
      • 協助有關生態保育、環境維護等宣導服務。
      • 協助生態復育,包括外來入侵種動、植物移除、強勢植物疏整、補植植物、環境教育戶外場域維護及颱風後的簡易處理。
      • 協助志工行政事務及相關業務。
      • 帶隊解說、協助活動策劃、設計及教材編纂。
    • 服勤時段:
      • 棲地復育服勤(上午8:00~11:00)
        • 院區分隊:每個月得安排三梯次。
        • 園區分隊:每個月得安排二梯次。
        • 臨時支援任務,由志工幹部通知安排。
        • 服勤時段詳本院網站志工召募訊息,本院得視狀況調整,志工得擇時段參加。
      • 環境教育工作(不定期排班)
        • 環境教育中心解說:環境教育中心服務解說。
        • 協助環境教育課程:配合指定或預約時間協助環境教育課程進行。
        • 支援主題活動:協助指定主題活動進行。(如院區開放日)
        • 支援專案行政:編制解說資料、調查手冊、培訓課程等。
    • 服勤時數:
      • 園區分隊及院區分隊得跨隊服勤,正式志工每年總服勤時數應滿三十六小時(其中棲地復育服勤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 每年應至少完成繼續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 臨時性任務出勤,得依任務困難度或特殊性由志工幹部認定服勤時數。
      • 遲到、早退者依實際服勤時數簽到、簽退。
      • 榮譽志工服勤時數不受上開規定限制,惟繼續訓練時數應達六小時。
    • 違規點數計算:
      • 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情形者,每次記錄一點。
      • 違反服勤規定或行為不當,經規勸未能改善,每次記錄一點。
      • 因故無法於環境教育工作排定時間服勤者,自行覓妥代理人或調班而未告知志工幹部者,累計二次記錄一點。
      • 排定環境教育工作服勤無故不到勤者,除突發事件無法當天報備以外,每次記錄二點。
      • 志工擅自帶隊或攜伴(含攜寵物)進入生態區管制範圍每次記錄三點。
    • 服勤須知:
      • 志工到勤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 志工導覽時應配掛志願服務證。
      • 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願服務證。
      • 因故申請長假者,填寫志工資格保留申請書,經志工幹部會議同意後,得延長至隔年補足服勤時數。
      • 因病申請長假者,需檢附就醫證明並提前告知志工幹部,可依比例扣減最低服勤時數,惟一年內無到勤紀錄自動終止志工資格。
      • 暫停服勤達三個月以上,請假期間將暫停志工服務資格與權利,需提出復勤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歸隊。
  • 福利
    • 實習志工實習期間及經考核通過之正式志工辦理團體保險,於服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之保障。
    • 實習志工及正式志工均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滿三小時,得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不補助停車費。
    • 得參加各項志工培訓課程及聯誼活動。
    • 持有本院「志願服務證」之正式志工,在使用本院活動中心或體育館各項設施時,憑志願服務證比照院內同仁(不含眷屬)享有折扣優惠。
  • 考核及獎勵
    • 依志工服勤狀況及綜合表現,由志工幹部會議考核,其結果作為年度獎勵、表揚、續任及資格終止之參據。
    • 考核標準及方式:
      • 彙整志工簽到、簽退紀錄,統計當年度服勤時數,及評估有無暫停服勤之情形。
      • 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列舉具體事項推薦。
      • 參照服勤紀錄彙整違規點數。
      • 服勤期間之不當表現,視情節大小列舉具體事項。
      • 以上各項紀錄列入年終考評事項,進行年度總結作為改進、獎勵、續任及資格終止依據,考核結算期間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中旬止。
    • 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除經評定特殊狀況在先,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續任:
      • 全年出勤未達標準時數者。
      • 考核違規點數累計超過5點者。
      • 年度考核未通過者。
    • 為使志工恪守本院相關服務規則,若有下列重大情形者,經評定後得立即解任終止其志工資格:
      •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本院認定情節重大者。
      • 服勤時因自身疏失,造成院內發生重大事故者。
      • 對本院資源有損害或破壞之具體事實者。
      • 假借本院名義從事不法或不當情事者。
      • 因服勤取得或獲知之訊息,非經本院許可擅自對外公布,致損及本院聲譽及形象者。
    • 得依服勤狀況選派參加本院辦理之院外生態研習活動。
  • 續任、離隊與榮退
    • 續任及離隊:
      • 正式志工完成各項服勤規定,無行為不良,遵守相關服務規則,且通過年度考評者,得以自動續任下年度志工。
      • 年度考核未通過者,通知辦理離隊手續並應繳回志願服務證。
    • 榮退:志工年滿八十足歲或累計服勤達十五年以上者,得申請榮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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