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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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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規範

113年4月2日學術字第1131400661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制本院執行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保護高科技研發成果及資料之安全,特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以下簡稱安全管制手冊)訂定本規範。
  • 名詞定義:
    • 國家核心科技:某一高科技之研發成果或資料若流入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將損害國家安全或損及我國經濟競爭優勢,則該項科技稱為國家核心科技。
    • 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政府資助之科技研究計畫中,在國家核心科技範圍者,簡稱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
    • 國家核心科技資料: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參與人員於執行該計畫中所新創或加值產生之知識、理論、公式、模式、數據、實驗記錄、製程、技術、設計圖、樣品、及儀器設備等,均屬於國家核心科技資料,應予保密。
    • 國家核心科技研發成果:係指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
  • 列管計畫之保密規範及期限:
    • 列管之計畫:凡經政府資助機關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
    • 重要性等級:依照安全管制手冊之規定,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分為「A級」及「B級」二類,於計畫核定時已由政府資助機關決定等級者,從其等級。
    • 研究人員之保密規範:計畫主持人及相關研究人員悉依安全管制手冊之規定,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並依政府資助機關規定簽署保密同意書(除政府資助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詳如附表1),由計畫主持人提供予相關研究人員簽署,完成後,再由計畫主持人送交本院一份正本留存(計畫執行過程中,如有新加入成員亦應即時辦理),本院將彙整參與人員名單並轉知資訊服務處,以落實本院赴具資安疑慮國家資安作業檢核加強管控措施。另外國人士參與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應經政府資助機關同意,由本院函報政府資助機關核定。
    • 列管期限:計畫之列管年限依合約書或計畫執行同意書規定辦理。
  • 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及資料公開活動相關規定:
    • 一般性「A級」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於活動21天前由計畫主持人填寫「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發成果公開活動申請報備書」(附表2),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本院函送政府資助機關審核。
    • 一般性「B級」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於活動14天前由計畫主持人填寫「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發成果公開活動申請報備書」(同附表2),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本院簽奉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即可公開,並應於活動開始日一週前將報備書函送政府資助機關備查。
    • 涉及技術合作、技術移轉、國外投資、專利申請案:由計畫主持人填寫「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發成果公開活動申請報備書」(同附表2),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本院函送政府資助機關審核。
    • 以上公開活動後均需辦理事後報備,由計畫主持人填寫「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公開活動事後報備書」(附表3),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交本院函報政府資助機關備查。
    • 研究成果及資料公開活動之檢討分析:計畫主持人應每半年就所執行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及資料公開活動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於每半年結束後15日內(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填寫「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發成果公開活動檢討報告書」(附表4),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交本院,由本院彙整並填寫「國家核心科技研發成果公開活動清冊」(附表5),函送政府資助機關備查。
  • 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於函送政府資助機關辦理計畫簽約及繳交報告時應以「密件」處理;其他不涉計畫內容之請款、助理聘僱、延期、經費變更、報帳等,則依一般流程辦理。
  • 洩密事件之因應:從事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及資料之公開活動時,如發生疑似洩密、或其它蓄意或無意洩漏、遺失、遭竊等情形時,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安全管制手冊相關規定處理,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通知本院轉知政府資助機關。計畫主持人於洩密情形處理後,應填寫「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發成果洩密通報表」(附表6)送本院函報政府資助機關。
  • 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安全管制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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