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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實驗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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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實驗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會設置要點

本院民國102年7月5日總務字第 1020504897 號函訂定
本院民國104年9月14日總務字第 1040506727 號函修正
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總務字第 1131300353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組成實驗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依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本管理會之任務為訂定實驗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規定。
  • 本管理會置委員七人,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無給職,由本院派員兼任。聘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
  • 本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管理會事務;置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管理會事務。本管理會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總務處工作人員調充之。
    本管理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管理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出席。委員如在任內出國超過一年或因故無法擔任委員之責,則循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另行遴聘人員遞補。
    本管理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 本管理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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