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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因公奉派短程出差雜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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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因公奉派短程出差雜費支給規定

中華民國 103年 8月12 日主計字第 1030506292 號函修訂,並自103年7月7日生效

  • 出差地點在台北市地區(含汐止)者,雜費按標準1/4支給。
  • 出差地點在台北市地區(含汐止)以外,距本院三十公里以內者,雜費按標準1/2支給。
  • 出差地點距本院三十公里以上者,雜費按標準全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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