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首頁
  2. > 法規資訊
  3. > 國際事務處

中央研究院國際研究生學程博士生研究進步獎學金試行要點

:::

中央研究院國際研究生學程博士生研究進步獎學金試行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國際事務字第108051129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國際事務字第10905015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國際事務字第11005072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民國113年1月31日國際事務字第1131600087號函修正

  • 為提昇中央研究院國際研究生學程之國際競爭力以及培育研究人才,獎勵在研究工作上表現優異之博士生,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人資格:已成為國際研究生學程博士候選人或通過資格考且表現優異者,在該生支領獎學金期間,須由本院老師或與學校的共同指導老師獨力或聯合提供每月至少新臺幣三萬四仟元。
  • 獎助內容:
    • 院長獎學金(以下簡稱院長獎):獲獎人每月可額外領取新臺幣一萬六仟元獎學金,得連續支領12個月。
    • 研究進步獎學金(以下簡稱研究進步獎):獲獎人每月可額外領取新臺幣六仟元獎學金,得連續支領12個月。

    以上獎學金核發時間以會計年度(1月至12月)計算。
    院長獎獲獎人每月所領取之獎學金總額得不受「中央研究院獎助學金支給要點」之限制。

  • 獎助人數:
    • 院長獎:每年最多4名。
    • 研究進步獎:每年最多40名。
  • 申請方式:每年收件一次,收件時間依本院公告為準。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學程提出申請,續由學程送院方(國際事務處)申請,逾期與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 申請表
    • 推薦信2封(須含論文指導老師1封)
  • 審查方式:各學程完成初審作業後提供推薦排序,以學程符合資格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續由國際事務處與學術諮詢總會進行複審,於簽奉院長核定後公布研究進步獎獲獎名單;復於名單中擇優選出若干名院長獎競選人,透過面試與口頭簡報從中選定院長獎獲獎人。
  • 獲獎人在支領期間如畢業、退學或休學,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支領。但獲獎人休學後復學,並經專案許可者,得恢復獎學金之支領。
  • 獲獎人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辦理。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