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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辦理價創計畫成立新創公司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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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辦理價創計畫成立新創公司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智財字第1111701152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價創計畫成立新創公司事宜,爰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院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七條及科技部各該補助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注意事項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創作人:指申請或已獲核定價創計畫之本院研發成果研發人員。
    • 新創公司:指依價創計畫成立,並承接本院研發成果之國內外公司。
    • 育成機構:指價創計畫指定之新創公司輔導機構。
    • 行政成本:指專利申請與維護費、辦理價創計畫股權移轉而衍生之股權分割費及健保補充保險費。
  • 本院辦理價創計畫之權責單位如下:
    • 智財技轉處:協助辦理技術作價、授權、權益收入分配相關事宜。
    •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核准及協助創作人辦理價創計畫申請、簽約、請款、結案及計畫管考相關事宜。
    • 法制處:辦理創作人利益衝突管理事項、審閱技術授權契約等相關事宜。
    • 主計室:辦理價創計畫相關會計事宜。
    • 創作人所屬單位:函報價創計畫予本院核定、創作人利益衝突事項送審、確認創作人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
  • 本院辦理價創計畫之技術作價、鑑價程序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 創作人申請價創計畫前,應經創作人所屬單位同意並函報本院核定,並副知智財技轉處。
    • 智財技轉處承辦技轉人員(以下簡稱技轉人員)收到創作人或政府機關(構)通知價創計畫申請獲核定時,技轉人員應立即錄案,並依本院研發成果授權相關規定辦理技術作價程序、協助創作人與育成機構簽訂輔導協議書。
    • 創作人或新創公司得依價創計畫規定執行技術鑑價程序,鑑價費用由價創計畫經費支應。
  • 本院辦理價創計畫之權益收入分配事宜,除依科技部價創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價創團隊股權分配外,其他因價創計畫所獲之本院權益收入(含所獲股權、現金),依下列規定辦理分配:
    • 辦理價創計畫股權移轉而衍生應由雇主負擔之健保補充保險費,除價創計畫相關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由本院撥付權益收入分配予所、中心繳納。
    • 屬授權金及階段授權金(milestone)者,權益收入於扣除應提撥國庫或資助機關之比例及相關行政成本後,所餘者均歸屬於本院,除前款情形外,不再分配予創作人及其所屬單位、實驗室。
    • 屬權利金或再授權金者,權益收入於提撥國庫或資助機關後,依本院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分配予創作人、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所餘者歸屬於本院,但創作人依科技部價創計畫相關規定已受分配之權益價值超過依本院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得分配之數額者,不得再參與再授權金權益收入之分配,其原分配額之半數應再等比例分配予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
    • 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依前款規定受有分配者,應以扣除各自應分擔之行政成本後剩餘者為限。
  • 本要點適用於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院執行科技部價創計畫案件。
  • 本院辦理科技部科研創業計畫,得準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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