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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南部育成培育空間租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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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南部育成培育空間租用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總務字第1100509119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稱本院)為規範本院南部院區研究大樓(I)之四樓四個單元之育成培育空間租用業務處理方式,特訂定本原則。
  • 租用對象:
    • 國內外廠商。
    • 具備自主研發能力及新創技術之個人。
    • 院內外之學研單位。
  • 育成培育空間管理單位:本院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稱本中心)。
  • 租用程序:
    • 申請人應檢附進駐申請書、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 申請案採隨到隨審,申請結果於申請案正式成案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
    • 申請人遞交申請進駐文件後,由本中心按申請案發展項目組成專案委員會進行審查。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收受申請結果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覆一次;經申覆後仍未獲通過者,申請人於收受申覆結果日起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之申請案。
    • 申請案經專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將審查結果送交諮詢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申請人簽署合約進駐育成培育空間;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收受申請結果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覆一次;經申覆後仍未獲通過者,申請人於收受申覆結果日起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之申請案。
    • 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進駐通知後之三個月內與本中心簽訂書面契約,並依契約約定辦理遷入作業。若申請人無法及時辦理遷入,須提供有效理由(如資金募集等)並取得本中心同意延展進駐時程。
  • 租金及其他費用之給付:
    • 租用人可租用之空間和範圍及租金費用依核定金額收費計價(如附件)。
    • 本中心收取之所有費用另加計百分之五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
  • 租用事宜之注意事項:
    • 租用育成培育空間每期以三年為原則。租用時程超過九年者,本中心得視育成培育空間之使用情況調整租金及相關費用,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租用人。
    • 租用人於合約到期前六個月應提交延駐申請表通知本中心是否續租,並於合約到期前三個月完成續約。
    • 租用人欲離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中心遷出計畫,提交離駐申請表至本中心,本中心確認租用人是否結清各款項。若未結清,租用人依繳費明細於期限內繳款。待本中心確認款項結清後,租用人於離駐前兩週與本中心約定點交日進行育成培育空間點交。點交完成後,本中心於兩個月內返還租賃保證金。
    • 門禁卡及停車位申請依本院南部院區規定辦理,嚴禁將門禁卡及停車位轉借他人使用。
    • 租用人進行之實驗,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機關規範及本院南部院區生物安全、實驗室安全及廢棄物清運之相關規範。
    • 租用人使用公共儀器設備以不影響他人使用為原則,並確實填寫使用紀錄本。若有影響他人使用或登記不實之情事,經三次勸導無效,取消其使用權。
    • 若租用人有自備儀器之需求,應經本中心確認實驗室安全無虞後方可遷入;自備儀器之放置與使用以不影響實驗室用電安全及實驗室動線為原則。
    • 租用人須提供本中心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人類致癌因子化學物質、環保署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申報資料及存放位置,若經查有不實申報或不當使用之情事,本中心得終止租用契約。
    • 租用人所生產之廢棄物暫存、清除與處理,須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本院訂定生物技術實驗室管理守則及生物技術實驗室安全守則及本院南部院區之相關規範處理。
    • 如因違法所生之任何損害費用或罰款概由租用人負擔。
  • 本原則所需之書表格式,由管理單位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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