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首頁
  2. > 法規資訊
  3. > 總務處

中央研究院嶺南美術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央研究院嶺南美術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1年4月10日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總務字第10405067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總務字第11005004495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為收藏歐豪年文化基金會捐贈之嶺南書畫作品,特成立嶺南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並依「中央研究院暨財團法人歐豪年文化基金會成立嶺南美術館捐贈合作議定書」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成立中央研究院嶺南美術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管理委員會)及訂定中央研究院嶺南美術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館置榮譽館長一人,由本院敦聘歐豪年先生擔任;榮譽副館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本院總務處處長擔任,另二人由歐豪年文化基金會推薦,經本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提請本院聘任之。
  • 本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遴聘專業人士出任。
    本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遴聘專業人士組成,其中當然委員三人,由歐豪年文化基金會推派代表二人以及本院總務處處長擔任。
    本管理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歐豪年文化基金會秘書長擔任,以執行本館對外之推廣活動。
    本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予續聘。
  • 本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擬定本館管理方針。
    • 擬定本館展覽、典藏計畫。
    • 監督本館各項活動之進行及成果檢討。
    • 議決其他與本館有關之重大議案。
  • 本管理委員會定期舉辦會議審理各項事務,原則上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但有關本要點之修正提案,應經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議決之。
    本管理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院總務處管運科辦理。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