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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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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總務字第10405067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總務字第1060502022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補助員工行動電話通信費,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 本院院長及副院長之宿舍電話通信費由本院支應;職務及單身宿舍之電話通信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本院各單位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信費,均不得補助。
  • 本院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對象,包括院長、副院長;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室、中心單位主管;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之專屬駕駛。
    因特殊業務之承辦人,得專案簽請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比照之。
  • 本院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
    • 院長、副院長及院本部秘書長全額補助。
    • 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各處、室、中心單位主管等,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壹仟元。
    • 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之專屬駕駛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伍佰元。
    • 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得專案簽請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補助之。

    以上所有由本院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門號,應以本院名義登記。

  • 本補充規定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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