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工讀生僱用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 86 年 8 月 12 日(八六)台總字第 86002769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6 日總務字第 1020505343 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總務字第11413008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6 日總務字第 1020505343 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總務字第1141300867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工讀生之僱用及管理,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本院各單位僱用工讀生,需為就讀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並能配合本院上班時間。
- 本院各單位僱用工讀生,應繳驗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應屆畢業生檢附錄取或入學通知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後,與其訂立僱用契約書及具結書,並辦理勞、健保加保事宜。工讀生若未成年,應出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工讀生之工作範圍,以擔任文書繕寫、資料整理統計、電腦資料輸入,及其他不涉及行政責任之工作為限,並不得擔任機密性公文或工作、擬(簽)辦公文書、金錢收支、財務管理及負有行政責任之工作。
- 本院工讀生之待遇採按時計酬,支給標準另函通知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