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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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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總務字第1100504526號函部分規定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受贈收入,係指本院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包含現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等。
  • 本院接受之捐贈,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院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未指定用途者,受贈收入由院本部統籌運用;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本院學術研究發展有關。不接受有爭議、執行困難及與學術研究無關之捐贈。
    捐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附加本院相關義務負擔。
    本院接受捐贈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聯結。指定用途之捐贈,如指定予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個人、其主持實驗室或其進行中研究計畫等,應依本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相關規範辦理。
  • 受贈收入為現金時,應匯入本院指定專戶確實交付本院收受;為現金以外之動產及不動產者,本院管理及使用單位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財物產籍管理作業程序處理,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 各所(中心)對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應設專帳管理,受贈收入並應每半年提報院本部經費使用情形。受贈收入之現金單筆達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或累積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時,本院得視需要要求各所(中心)成立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
  • 本院應自受贈之現金收入提撥百分之五作為管理費用,由本院統籌運用,但下列各項,得免收管理費用:
    • 提供學生之獎助學金。
    • 提供學術研究獎項之獎金。
    • 指定興建或修繕工程。
    • 其他經本院核定者。
  • 受贈收入得支應之用途如下:
    • 指定用途受贈收入,得依其指定用途專款專用。
    • 講座經費。
    • 研究獎勵。
    • 出國及出席國際會議相關費用。
    • 舉辦研討會之相關費用。
    • 編制內人員法定待遇以外之給與,以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 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人員之工作酬勞。
    • 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
    • 興建或修繕工程。
    • 與受贈收入有關之項目。
    • 其他與本院學術研究發展直接相關之項目。
  • 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變更用途須經原捐贈者(或代理人)同意。但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不存在,或捐贈款項連續五年未動支者,本院得變更用途轉由院本部或所(中心)統籌運用。
  • 受贈收入收支之執行、保管及運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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