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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綜合體育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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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綜合體育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89年9月27日奉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經管理委員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奉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經管理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經管理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奉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奉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經院方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總務字第10405067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院本部第955次主管會報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院本部第958次主管會報核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體育運動設施之管理使用,提供院內員工及眷屬之完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員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本館之管理單位為院本部總務處。
  • 本館運動設施:
    • 游泳池
    • 健身房
    • 慢跑道
    • 韻律室
    • 舞蹈室
    • 網球場
    • 籃(排)球場
    • 羽球場
    • 桌球場
    • 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設施。
  • 開放使用對象
    • 本院現職員工、學生、退休人員(含上述人員眷屬)及住宿學術活動中心人員。
    • 本院各單位、康樂會社團申辦與本館運動設施功能相同之體育活動。
    • 外賓。
  • 收費規定
    • 入館繳交場地清潔費,得使用游泳池、健身房、慢跑道。
    • 韻律室、舞蹈室、網球場、羽球場、桌球場、籃(排)球場及游泳池專用水道等採預約制,須另繳場地使用費。
    • 管理單位依據館內營運及同仁使用情形,得訂定各項使用優惠,以鼓勵院內同仁運動及體能鍛鍊。
    • 管理單位視場地使用情形,得提供部分時段優惠外賓入館使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管理單位訂定公告。

  • 本館開放時間:
    • 本館開放時間:
      • 周一:12:00 - 22:00
      • 星期二至星期六:07:00 - 22:00
      • 星期日:12:00 - 22:00
    • 設施開放時間:
      • 游泳池:
        早上07:00 - 11:00
        下午12:00 - 16:00
        晚上17:00 - 21:30
      • 網球場、籃(排)球場、羽球場、桌球場、韻律室、舞蹈室、慢跑道、體適能室:07:00 - 22:00
  • 入館規定:
    • 本院現職員工、學生、退休人員(含上述人員眷屬),驗證繳費後入館。
    • 外賓辦理換證登記繳費後入館。
  • 場地使用規定:
    • 預約申請使用韻律室、舞蹈室、網球場、籃(排)球場、羽球場、桌球及泳池專用水道等場地,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向管理單位提出。
    • 前項申請經管理單位許可後,申請者未於管理單位所定時間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不得使用場地。
    • 前項場地申請書由管理單位訂定公告。
  • 場地使用人應遵守:
    • 使用設備器材,除管理單位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
    • 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管理單位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
    • 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管理單位不負保管之責。
    • 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 使用人不得變更場地使用之目的、設施、轉讓、轉借、調換、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 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 遵期繳納使用費。
    • 使用內容不得危害其他使用者健康或建築物安全。
    • 在借用場地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 使用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致生管理單位損害之情事。
    •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如致管理單位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要點經本院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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