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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會議場地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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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會議場地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77年9月22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83年4月8日經管理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88年6月7日經管理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經管理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經管理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經管理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總務字第1040506727號函修正

  • 本中心各會議場地以學術性研討會及行政會議使用為原則,政黨、宗教及民間商業活動恕不接受申請,舉辦公益活動或辦理訓練講習不在此限。
  • 各使(借)用單位區分下列標準收費:
    • 院外:本院以外機關、學校及法人團體。
    • 院內:本院院本部以外各單位。
      本院各單位申請與院外單位合(協)辦活動借用場地時,請附足供辨識之文件摘要影本,如無合(協)辦之事實或代院外單位訂場地者,應依所屬級數標準收費。
  • 收費以單元計算:會議場地每單元以四小時計,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晚上18:00~22:00,不足四小時以一單元計,全日(含晚上)為三單元;須提早(不含佈置)或延長(不含善後清理)使用場地時,須該一時段無人預定使用時方可辦理,每提早或逾時使用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按該時段每小時以該場租四分之一單元計,逾時租金累計。
  • 借用單位申請租用場地,需提供活動計劃書:含使用場地範圍、會議議程表、車輛導引停車計劃送本中心同意後,始得使用。院外單位獲准借用本中心場地者,先繳納費用之半數作為訂金,餘額於活動結束後繳清,除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 申請者變更使用時間,須於原申請使用會場日期一週前以書面提出,申請變更僅限一次。超過期限未使用者,恕不退還訂金;預約場地期限以一年內為原則,院外單位已申請核定使用場地,因本院臨時需用,經協調取消者,其訂金應予退還。
  • 各會議場地進行佈置或拆場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按租用單元五折計算;但彩排視同使用收費。
  • 晚上(18:00~22:00)時段、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使用者,依收費標準加計二成計費。
  • 本中心各會場依需要提供報到桌一至二張,標準容量之固定式會議桌椅、麥克風、螢幕、白板、室內指示架三個、茶水一至二桶及一般燈光及音控等服務,請於申請時填寫使用視訊、視聽及場務設備租用申請表送本中心準備。
  • 使用場地之單位,如需網路、傳真、影印等,可洽本中心服務台提供,本中心得酌收工本費。如需大量使用,請自行洽租設備。
  • 使用會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其進入,必要時將請本院駐警或轄區警察人員取締或處理:
    •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 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會場或其他場所者。
    • 攜帶牲畜(含寵物)、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
  • 本中心內嚴禁吸煙、嚼食口香糖、檳榔,各會場內禁止食用茶點、食物,會議期間之茶點可利用會場前之休息區或另借用本中心二樓平面演講室辦理。另會議期間用膳訂餐事宜,可逕洽本中心附設之中、西餐廳,早餐及十桌以下(含十桌)之桌餐可利用本中心中餐廳場地用膳,十桌以上午、晚餐之便當、筵席及自助餐等需另洽借本中心平面演講室用膳;本中心可提供二○○人次使用之折疊桌、椅,但借用單位需自行佈置,使用畢並應負責將場地及設備復原(含場地清潔),若需請本中心協助佈置桌椅,費用另計。
  • 使用單位如有參展攤位舉辦展示活動,依實際使用狀況酌收費用。
  • 會議場地之各項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佈置及復原;各式標語、海報請利用標示架張貼,嚴禁於會場內外牆面、地面及木門上隨意貼掛,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鐵釘、圖釘、釘書針及大頭針等物品進行佈置,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舞台、音響等設備及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嚴禁使用火把炮燭及煙火等,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及刑、民事責任。為避免破壞環境景觀,室外禁止懸掛旗幟。
  • 使用單位應自行負責場內外秩序、安全維持及車輛管制事宜,遵守本院及會場相關規定,並妥善維護會場各項設備,如有損壞,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場地使用權,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接受申請使用會場:
    • 申請使用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 申請之活動損及本中心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 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
  • 本中心會議場地空間分類暨收費標準如下(新臺幣為單位):
  • 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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