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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房間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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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房間部管理要點

77年9月22日院長核定
83年4月8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87年1月31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88年6月7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89年12月21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90年7月4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91年5月16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94年2月23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94年4月8日院長核定
95年8月1日院長核定
100年8月31日院長核定
101年10月17日院長核定

  •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住宿房間依本要點管理之。
  • 本中心客房,服務對象及使用之優先順序為:
    • 出席院士會議之院士及眷屬。
    • 本院邀請來院訪問、講學、研究之國內外學者及出席本院所舉辦學術研討會之與會學者。
    • 出席一般學術研討會之與會學者。
    • 本院員工及其眷屬、親友。
    • 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或辦理講習、訓練借用本院會議場地者,亦得申請住宿。
    • 國內外學者及研究人員。
    • 本院退休人員、志工及院友。
  • 本中心房間部之收費標準如表列:
  • 凡擬進住本中心客房,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 本院各單位舉辦各項會議需本中心提供與會學者住宿時,得於半年前行文提出申請,逕向本中心辦理保留。
    • 院外之學術機關團體、公務機關擬借用本中心開會及住宿時,應於2週前行文本中心,經核可後派員向管理單位洽詢細節及辦理申請登記等手續。
    • 本院訪問研究學人如需住宿本中心套房時,邀請單位於1週前填寫申請單。院外學人申請住宿,由其所屬機關學校主管發函辦理申請,於2週前寄本中心辦理。
    • 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或辦理講習、訓練擬借用本中心開會及住宿時,應於2週前行文本中心,經核可後派員向管理單位洽詢細節及辦理申請登記等手續。
    • 本院員工及其眷屬、親友如需借住本中心客房,可依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項之規定,由本院員工向本中心辦理申請手續。
    • 本中心客房住宿期限:
      • 本院邀請來院開會、訪問、講學、研究之國內外學者,至多以6個月為限,逾期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非經核准不得繼續住宿。
      • 本院員工親友以7天為限,逾期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 配住者本人務須依核定日期至本中心服務台辦理登記等手續。
    • 申請住宿之單位或個人,因故取消或改期住宿,個人應於3天前,團體應於2週前以電話通知本中心管理單位註銷或改期,否則本中心得不再保留所訂客房,未依規定通知本中心註銷或改期者,將列入紀錄,累計滿2次將停止申請者借用申請權利半年。
  • 為維護本中心住宿權益及居住環境品質,另訂有「學術活動中心客房住宿須知」如下,敬請遵守:
    • 住宿房間房卡遺失應賠償製卡費用。
    • 房客如持有貴重財物,請自行妥為保管,本中心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 房客於退房結算清潔維護費時,應將房卡一併交還服務台。
    • 房客不得攜帶危險品進入本中心。
    • 房客應協助本中心保持環境之整潔與安全。嚴禁在本中心及客房內抽煙,不得在房間內使用非經核准之電器設備;盥洗後應確實關好水龍頭。
    • 房客不得在房間內賭博、酗酒、打架、滋事或留宿外人。
    • 凡夜間10時以後,進入本中心之住宿房客,應自動出示識別證。
    • 住宿人請遵守住房規定,如有違反,經勸導不聽者,即取消住房權利。本中心並得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停止申請單位或借住者個人借用本中心客房之權利1年。
  • 本房間部管理要點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院長核定公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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