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_pic首頁
  2. > 公開資訊
  3. > 法規資訊
  4. > 總務處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客房管理要點

:::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客房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77年9月22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83年4月8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87年1月31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88年6月7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經管理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總務字第1141300076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學術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客房,特訂定本要點。
  • 本中心客房之服務對象及使用優先順序為:
    • 出席院士會議之院士及其眷屬。
    • 本院院士、邀請來院訪問、講學、研究之國內外學者及出席本院所舉辦學術研討會之與會學者。
    • 本院舉辦會議與活動之與會者。
    • 本院員工及其眷屬、親友。
    • 院外單位借用本院會議場地舉辦會議之與會者。
    • 國內外學者及研究人員。
    • 本院退休人員、志工及院友。
  • 本中心客房收費(清潔維護費)標準如表列:
    (表格請見PDF檔)
    • 本院主辦會議或活動期間單日住宿間數達二十間以上,當次住宿得申請以院內同仁收費標準每間折減二百元之會議專案價計費,如於會議前二週提供住宿名單,經確認後得依會議專案價計費。
    • 加住一人費用每日三百元/人,加一床每日費用四百五十元/床。
    • 每日入住時間下午三時以後,退房時間翌日上午十一時以前;逾時退房每小時加收一百元,逾下午五時後退房則收取一日清潔維護費。
    • 本院院士、退休人員、志工及院友依院內同仁標準計費。
  • 申請客房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院各單位應於入住日前一年內提出申請。
    • 院外單位應於入住日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本院院士、員工、退休人員、志工、院友及院外人士應於入住日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員工之眷屬與親友應由員工提出申請。

    申請住宿須待核定通知後,始完成訂房程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入住:

    • 入住者本人須在入住日期至本中心服務台辦理登記手續。
    • 除由本院各單位、員工或院外單位提出申請者外,入住時應提出識別證件或其他佐證文件,方受理入住。
    • 本中心客房住宿期限至多以六個月為限,逾期須重新申請,非經核准不得繼續住宿。

    申請住宿之單位或個人,因故取消或改期,個人應於三天前,團體應於二週前通知本中心取消或改期,未依規定通知者,將列入紀錄,累計滿二次得予停止申請者申請權利半年。

  • 為維護本中心住宿權益及居住環境品質,客房入住遵循事項授權總務處另訂之。


檔案下載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