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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人招待所借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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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人招待所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88年1月1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09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總務字第10405067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總務字第1111301217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學人招待所之借用與管理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 本院學人招待所專供訪問學人短期借住之用,每次借用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本院各單位借用學人招待所時,應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單,送本院總務處覆核,簽報核定後始得進住。
  • 本院學人招待所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應按月繳交費用如下:
    • 每月使用費每坪八百元,停車費每車位一千元。實際入住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收,滿一個月後按實際天數比例計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 借用期間水費、電費、瓦斯費及電話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借用人於退宿之翌日起始得申請下一次借用期間,兩次入住至少須間隔一個月。但申請續住之累積借用期間合計在一年以內者不在此限。
  • 執行緊急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情況,得依院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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