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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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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原則

87年8月27日87年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89年4月6日89年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19日98年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2月6日總務字第1121300300號函修正

  • 為維護本院院區環境之安全與安寧,特訂定本原則。
  • 院區車輛通行及停放管理,除指定單位負責辦理相關業務外,並得成立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另訂之。
  • 院區停車空間使用及管理權限劃分如下:
    • 各建築物附屬地下停車位由各建築物管理單位自行分配及管理。
    • 前款以外之地下、路外及路邊停車位概由總務處統籌運用及管理。
  • 本院停車空間,得依管理需要加以限量及分區,限定各區之停車對象。
  • 為管理通行停放院區車輛需要,得製發或更新通行證,其種類由管理單位依事實需要辦理,請領通行證人員應切結遵守本院交通管理相關規定。
  • 進入本院院區之汽車,除公務、國定例假日或情況特殊經本院核准者外,應依下列標準繳交通行費:
    • 定期收費:一般收費區每年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優惠收費區每年新臺幣壹仟肆佰元。
    • 計時收費:收費時段為上班日之七時至二十二時,每小時新臺幣貳拾元,第一小時未滿三十分鐘者,免收費用,自第二小時起,每小時未滿三十分鐘,以半小時新臺幣拾元計費,超過三十分鐘後,以一小時新臺幣貳拾元計費。
  • 本院汽車通行費之收入依規定繳庫,所需之停車管理人事費與交通設施改善費以編列業務費方式支應。
  • 院區汽車通行及停放違規之處理方式如下:
    • 紀錄車輛違規情形外,得加鎖並加收通行費新臺幣貳佰元整。
    • 使用過期通行證者,應自期限日之翌日,依計時收費標準收費;偽(變)造通行證者,應自所偽(變)造通行證之日起,依計費收費標準收費。拒繳者,在一定期間內,暫停其汽車在院區通行、停放之權利。
  • 院區機車通行管理方式:
    • 除警局、駐警小隊之公務巡邏車、身障機車外,其餘機車一律不准在院區內通行。
    • 除緊急事件經特准進入院區之機車外,其餘機車應停駐指定之機車專用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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