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首頁
  2. > 法規資訊
  3. > 總務處

中央研究院宿舍修繕原則

:::

中央研究院宿舍修繕原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宿舍管理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總務字第1040506727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宿舍建築結構安全、門窗、基本水電設施之維護由院方依法在年度預算內編列。
  • 宿舍修繕以影響住戶安全、房舍建築結構體及大型公共安全之修繕維護項目為優先。
  • 宿舍既有設施修繕以依節樽費用為原則,損壞不能修復者,始得更新。
  • 房屋結構、管線、隔間內外觀借用人不得自行修改,頂樓陽台及房舍周邊不得自行加蓋,並應回復原狀,若未回復原狀,院方將僱工拆除,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新借住戶遷入前,由總務處負責完成新戶修繕工作,宿舍以整潔、堪用為原則,新借住戶憑以遷入宿舍。
  • 宿舍內院方原提供之附屬設備因自然滲漏、損壞時,宿舍借用人或各宿舍管理委員會依規定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送總務處辦理修繕。
  • 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設施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如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時應負責修復,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院方任何補償。
  • 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向事務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其所增設之工作物或設備,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院方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
  • 室內裝設、公共設施與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清潔之維護,由借用人共同負責。
  • 本修繕原則經本院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