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宿舍收費基準
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委員會民國93年3月26日通過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修正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修正
- 本收費基準依本院宿舍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訂定之。
- 宿舍借用人選定宿舍後,以宿舍管理單位交付宿舍鑰匙之日起扣繳各項宿舍使用費、公共管理費,借用宿舍停車位者並應繳納停車費。
借用人應繳納之宿舍使用費、公共管理費、停車費,應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借用期間未滿1個月者按日核扣。
宿舍使用費自薪資扣繳後由本院辦理繳庫,公共管理費於薪資代扣後繳交該宿舍管理委員會運用。 - 本院宿舍使用費、公共管理費及停車費計算標準訂定如下:
- 首長、副首長借用宿舍免收宿舍使用費、停車費,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公共管理費等費用由院方支付。
- 南港區多房間職務宿舍、委管宿舍(生醫、分生所)之宿舍使用費每月每坪175元。公共管理費每月每坪50元。
- 南港區學人綜合宿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使用費每月每坪250元,單房間職務宿舍使用費每月3500元。公共管理費每月每坪70元。
- 大安區資深學人宿舍使用費每月每坪250元。公共管理費每月每坪75元。
- 委管宿舍(原分所)之宿舍使用費每月每坪200元。
- 學人招待所支援學人宿舍之使用費依本院學人招待所借用要點之規定計算。南港區公共管理費每月每坪60元,大安區公共管理費每月每坪75元。
- 單房間職務宿舍使用費每月3500元,公共管理費每月600元。
前項委管宿舍於民國89年5月以前進住之現住戶使用費為每月每坪100元,公共管理費每月每坪50元。
宿舍借用人申請專屬停車位者,每個停車位每月1000元。
借用宿舍之費用應依本點所訂標準收取,如有變動應即時調整,但民國102年6月11日以前簽約者,依簽約時約定費用收費。
特殊案例經院長核定者依核定收費標準收費。
- 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由所屬單位申請辦理退宿,其宿舍使用費、公共管理費、停車費以宿舍鑰匙、停車場遙控器繳還事務管理單位當日起停扣各項費用,並應於繳還鑰匙同時檢附截至退宿日止之水、電、瓦斯費用繳清收據影本辦理退宿。
- 新聘學人宿舍、資深學人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委管宿舍借用人於借用期限已滿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自逾1個月期限後之月份起,按月扣繳原使用費乘以所逾借用期限之月數,借用期間未滿1個月者按日核扣,最高得扣繳至每月應納使用費之7倍。
單房間職務宿舍逾前項期限不遷出者,自逾1個月期限後之月份起,按月扣繳原使用費乘以所逾借用期限之月數,借用期間未滿1個月者按日核扣,最高得扣繳至每月應納使用費之5倍。
- 本收費基準經院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並簽報院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