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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環安衛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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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環安衛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5 月 18日經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4 年9 月 14 日總務字第 1040506727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為維護院區環境品質、防止職業災害,人保障員工生實驗操作安全,依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設置「環安衛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 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
    • 當然委員:副院長、秘書長、生命科學組各研究所所長、數理科學組各研究所所長、總務處處長、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政風室主任。
    • 推派委員:人文社會科學組各研究所處中心各推派代表一人。本委員會推派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遇缺不補。
  •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審議環境保護、輻射防護、安全衛生、動物實驗設施及管理有關規定。
    • 協調環境保護、輻射防護、安全衛生、動物實驗設施及管理有關規定。
    • 建議環境保護、輻射防護、安全衛生、動物實驗設施及管理有關規定。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設相關專業管理委員會。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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