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廢棄物分類處理作業要點
92 年3 月14 日總務字第0920075450 號函訂定
92 年4 月1 日第594 次主管會報修正
100 年12 月9 日總務字第1000509453 號函修正
104 年11 月16 日總務字第1040508446 號函修正
109 年4 月10 日總務字第1090503051 號函修正
113 年5 月28 日總務字第1131301176 號函修正
92 年4 月1 日第594 次主管會報修正
100 年12 月9 日總務字第1000509453 號函修正
104 年11 月16 日總務字第1040508446 號函修正
109 年4 月10 日總務字第1090503051 號函修正
113 年5 月28 日總務字第1131301176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廢棄物管理成效與落實廢棄物分類標準及清除處理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廢棄物,依本院實務運作,定義如下:
- 一般事業廢棄物:
各單位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包含如下:- 一般垃圾:指資源垃圾、巨大垃圾、廚餘、粉碎性實驗耗材及營建垃圾以外之廢棄物。
- 資源垃圾:指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
- 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廢棄物。
- 廚餘:指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之廢棄物。
- 營建垃圾:建築物及土木工程在新建、拆除、裝潢及修繕施工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
- 有害事業廢棄物:
各單位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汙染環境之廢棄物,包含如下:- 化學廢液:實驗室從事教學、研究等過程所產生具有危害安全及污染環境之化學廢液。
- 生物醫療廢棄物: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醫學實驗室及生物安全等級第一級以上之實驗室,於教學、研究、檢疫、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等過程產生之基因毒性、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
- 有害固體廢棄物:過期與報廢化學品(原物料)、研究及試驗等產生之化學廢棄物(如矽膠等)、沾染化學品之實驗器皿及耗材等廢棄物。
- 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廢棄之環保署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 放射性廢棄物:具有放射性之廢棄物。
- 其他:非本院常態性產出之相關事業廢棄物。
- 一般事業廢棄物:
- 本要點之廢棄物分類、貯存、標示及相關清理作業應依附件「中央研究院廢棄物清理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者,不予清理。
- 本要點之廢棄物委託環保署公告之合格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應由各單位自行實際秤重;如自行委託者,須提供相關清理資料供院備查。
- 本要點之廢棄物清理費用,由各單位經費勻支。
- 本院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廢棄物管理事項進行督導與查核。
- 放射性廢棄物清運處理方式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之廢棄物,如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遭稽查舉發,其處罰及環境教育法規定之環境講習由各單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