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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廢棄物分類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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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廢棄物分類處理作業要點

92年3月14日總務字第0920075450號函訂定
92年4月1日第594次主管會報修正
100年12月9日總務字第1000509453號函修正
104年11月16日總務字第1040508446號函修正
109年4月10日總務字第1090503051號函修正

  • 為提升廢棄物管理成效與落實廢棄物分類標準及清除處理規範,特訂定「中央研究院廢棄物分類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廢棄物,依本院實務運作,定義如下:
    • 一般事業廢棄物:
      各單位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包含如下:
      • 一般垃圾:指資源垃圾、巨大垃圾、廚餘、粉碎性實驗耗材及營建垃圾以外之廢棄物。
      • 資源垃圾:指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
      • 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廢棄物。
      • 廚餘:指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之廢棄物。
      • 粉碎性實驗耗材:實驗室產出可經由粉碎機碎裂且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塑膠類耗材。
      • 營建垃圾:建築物及土木工程在新建、拆除、裝潢及修繕施工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
    • 有害事業廢棄物:
      各單位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汙染環境之廢棄物,包含如下:
      • 化學廢液:實驗室從事教學、研究等過程所產生具有危害安全及污染環境之化學廢液。
      • 生物醫療廢棄物: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醫學實驗室及生物安全等級第一級以上之實驗室,於教學、研究、檢疫、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等過程產生之基因毒性、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
      • 有害固體廢棄物:過期與報廢化學品(原物料)、研究及試驗等產生之化學廢棄物(如矽膠等)、沾染化學品之實驗器皿及耗材等廢棄物。
      • 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廢棄之環保署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 放射性廢棄物:具有放射性之廢棄物。
    • 其他:非本院常態性產出之相關事業廢棄物。
  • 本要點之廢棄物分類、貯存、標示及相關清理作業應依附件「中央研究院廢棄物清理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者,不予清理。
  • 本要點之廢棄物委託環保署公告之合格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應由各單位自行實際秤重;如自行委託者,須提供相關清理資料供院備查。
  • 本要點之廢棄物清理費用,由各單位經費勻支。
  • 院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廢棄物管理事項進行督導與查核。
  • 放射性廢棄物清運處理方式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之廢棄物,如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遭稽查舉發,其處罰及環境教育法規定之環境講習由各單位自行負擔。
  • 本要點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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