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建設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 9 月 1 日總務字第106002252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總務字第110050846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總務字第1100508464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籌辦南部院區各項建設工作(含運作、生活設施),以配合未來研究發展,設南部院區建設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三人,由院長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本會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案經院長核准後施行。 - 本會置行政人員若干人,由本院人員調充之。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