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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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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15 日第 19 屆評議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15 日第 19 屆評議會第 2 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4 日第 19 屆評議會第 3 次會議修正第 2 條條文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選舉本院院長,依本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院院長在第 1 任任期將屆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 1 年、續任第 2 任任期屆滿前 1 年、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
  • 院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 9 人,由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組每組推選 3 人,共 9 人組成之。其中聘任評議員每組 2 人,當然評議員每組 1 人。
  • 遴選委員應由本院評議員分 3 組選舉產生,各組應圈選本組 3 人,其中聘任評議員 2 人,當然評議員 1 人。
    遴選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依前條規定名額,按前項選舉結果依序遞補。
  • 遴選委員互推 1 人為召集人,擔任遴選委員會之主席。
  • 遴選委員會除對外公開徵求各界推薦具傑出學術成就、崇高學術地位、宏觀學術視野、富行政能力、秉開闊胸襟之院長候選人外,亦得主動尋覓接洽適當人才為候選人。
    遴選委員受推薦且同意成為候選人時,應辭去遴選委員一職。
  • 遴選委員會為了解本院學術環境與需求,必要時得與院內同仁舉行座談。
  • 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 6 個月內向本會提出院長候選人推薦名單至少 4 人,由本會依法選舉之。
    本會選舉院長時,應由本會執行長召集會議,由評議員互推 1 人為臨時主席,主持選舉事宜。
  • 遴選委員會之行政業務由本院總辦事處秘書組支援。
  •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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