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會議場地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總務字第1150046658號函訂定全文14點
- 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會議場地以學術性研討會及行政會議使用為原則;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進駐單位、進駐廠商及合作機構之育成推廣活動、公益活動、辦理訓練講習等,經本中心同意後不在此限;政黨、宗教及民間商業活動不得使用。
- 各使用單位區分下列標準收費:
- 院外:本院以外機關、學校、法人團體。但進駐園區之機關(構),比照院內標準收費。
- 院內:本中心及本院院本部以外各單位。
- 園區進駐廠商。
凡適用及比照院內標準收費者,申請與院外單位或園區進駐廠商合(協)辦活動使用場地時,應附足供辨識之文件摘要影本,如無合(協)辦之事實或代院外單位訂場地者,應由該院外單位或園區進駐廠商自行向本中心申請。
- 收費以單元計算:會議場地每單元以四小時計,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十時,不足四小時以一單元計,全日(含晚上)為三單元。提早或延長使用場地時,須該時段無人預定使用時方可辦理,每提早或逾時使用未達一小時者,按該時段收費標準四分之一單元計,超過一小時未滿四小時者,以一單元計。
- 院外單位申請使用場地,需提供活動計畫書:含使用場地範圍、會議議程表、車輛導引停車計畫送本中心同意後,始得使用。園區進駐廠商申請使用場地,如非屬學術及行政性質活動者亦同。使用單位獲准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三日足額繳納費用(如使用日為一月四日,最遲應於一月一日二十四時前繳納費用),未依限繳納視為放棄使用。使用當日產生之相關費用應於使用結束後一週內繳納。
- 使用單位變更使用時間,應於一週前以書面申請,申請變更僅限一次。使用單位已申請核定使用場地,因本中心臨時需用,可經協調取消。
- 各會議場地進行佈置或拆場時間未滿一小時不收費,超過一小時者,按使用單元五折計算;彩排視同使用收費。
- 會議場地使用時間為機關上班日晚上(六時至十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者,依收費標準加計二成計費。
- 使用會議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其進入,必要時將由本中心駐警或轄區警察人員取締或處理,使用單位並有協力排除之義務:
-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 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空間或其他場所者。
- 攜帶牲畜(含寵物)、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
- 本中心內嚴禁吸煙、嚼食口香糖、檳榔,各會議場地內禁止食用茶點、食物,會議期間之茶點可另使用本中心一至三樓平台辦理。本中心可提供折疊桌、椅,但使用單位需自行佈置,使用完畢應負責將場地及設備復原(含場地清潔)。
- 會議場地之各項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佈置及復原;各式標語、海報請利用標示架張貼,嚴禁於會議場地內外牆面、地面及木門上隨意貼掛,未經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鐵釘、圖釘、釘書針及大頭針等物品進行佈置,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設備及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嚴禁使用火把炮燭及煙火等,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刑、民事責任。為避免破壞環境景觀,室外禁止懸掛旗幟。
- 使用單位應自行負責會議場地內外秩序、安全維持及車輛管制事宜,遵守本中心相關規定,並妥善維護會議場地各項設備,如有損壞,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接受申請:
- 申請使用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 申請之活動損及本中心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 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 本中心會議場地空間每單元收費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一請見PDF檔)
- 使用單位需於使用結束後會同本中心人員檢視現場及清點使用之設備無誤後始得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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