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支給規定
115年7月7日主計字第1152101488號書函訂定
- 臺北院區報支標準:
- 出差地點在臺北市地區(含汐止)者,雜費按標準1/4支給。
- 出差地點在臺北市地區(含汐止)以外,距臺北院區三十公里以內者,雜費按標準1/2支給。
- 出差地點距臺北院區三十公里以上者,雜費按標準全額支給。
- 南部院區報支標準:
- 出差地點距南部院區三十公里以內者,雜費按標準1/2支給。
- 出差地點距南部院區三十公里以上者,雜費按標準全額支給。
- 前點各項出差四小時以內(含四小時)者,按每日雜費上限減半報支;超過四小時者,按每日雜費上限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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