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延攬卓越研究學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人事字第1141902228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下稱本院)為落實學術研究任務,以具國際市場競爭力之報酬待遇及研究資源,延攬符合國家、社會及本院重要發展方向之卓越先驅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依本要點聘任之卓越研究學者,係本院全時專任編制外研究人員。
- 本院為審查卓越研究學者申請案,應成立跨學組專案委員會。
專案委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九至十五人,由院長自本院、研究所、中心主管及其他相關領域專家指定人員擔任,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 卓越研究學者聘期為五年,聘期屆滿得經專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一次,聘期五年。
- 申請卓越研究學者職務者,應備以下資料:
- 求職或自我介紹文件。
- 含研究成果之敘述性履歷。
- 未來研究計畫(應含預期目標、團隊結構及預算配置說明)。
- 推薦審查人名單(至少三人)。
- 本院或研究所、中心於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即送專案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通過初審者,由研究所、中心交付書審,本院以外審查人至少三人。研究所、中心應建議審查人名單,送專案委員會決定人選。
研究所、中心辦理書審時,應同步將申請人送審資料提供單位內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閱覽,並邀請申請人至單位內進行交流。
書審作業完成後,研究所、中心應將送審資料併同書審意見函送專案委員會審議。單位內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得就該申請案具名向專案委員會表示意見。專案委員會就所收受之意見應予保密。 - 卓越研究學者申請案之審議重點如下:
- 是否符合國家、社會及本院重要發展方向。
- 研究題材先驅性。
- 研究具國際競爭力。
- 申請者未來繼續發展潛能。
- 卓越研究學者之報酬,由院長依其學術成就及國際市場競爭力,於中央研究院卓越研究學者報酬標準表(如附表)範圍內核定,並由本院全額負擔。
卓越研究學者之開辦費(含聘期內各年度研究經費),由本院洽商研究所、中心後核定,並依本院百分之七十、研究所、中心百分之三十之比率共同分攤。 - 卓越研究學者經由各研究所、中心決定,得列席所務會議、中心業務會議,參與人事案以外其他議案、內部委員會、支援行政或學術任務等事項,亦得經本院同意參與本院相關委員會或學術及行政事項。
- 卓越研究學者得比照編制內研究人員申請本院各項計畫。
- 卓越研究學者之兼職及兼課,準用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兼職處理原則、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兼課處理要點辦理。
- 卓越研究學者因故須暫停研究工作者,應以書面申請,並循行政程序報請所長、中心主任同意,除執行公務者外,每年以二十一日為限。
- 卓越研究學者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所需費用,自付部分依規定按月自其報酬中代扣,機關補助部分,由其相關經費支應。未具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格者,得請本院協助委託適當保險機構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第一項至第五項保險項目,保險費由受聘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本院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如受聘者不擬參加此項保險,應以親筆簽名之書面向本院聲明。
- 卓越研究學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提繳率上限參加退休金提繳,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規定辦理。未具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格,準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以提撥離職儲金處理。
- 卓越研究學者應遵守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
- 卓越研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終止契約﹕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 服公務,因貪汙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
-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經調查成立,情節重大。
-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卓越研究學者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專案委員會審議,予以終止契約。
卓越研究學者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專案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終止契約。
- 卓越研究學者於聘任期間之研究成果,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院所有,因前開著作或研究成果所生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所得,應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卓越研究學者於聘任期間,得依本院接受資助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參與院外資助本院之研究。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除法律明文禁止或性質不符合者外,準用本院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