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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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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5 年 5 月 20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人事字第 9016016341-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 日人事字第 9016045061-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人事字第 0920023860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13 日人事字第 0920075430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17 日人事字第 0940196400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人事字第 0960358790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人事字第 1010502206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1 日人事字第 105050170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7 日人事字第 106050612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7 日人事字第 108050851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4 日人事字第 1090502490 號函修正

  • 總則
    • (立法目的及法源)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作權益,茲依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專任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長聘及特聘。
      原任本院合聘或兼任人員,轉任本院專任支薪時,依專任研究人員之新聘案處理。
      於不同期間受聘之各級研究人員,其升等、續聘適用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及其附則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之審查單位)
      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為辦理本要點所定審查事項,應由各該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成立聘審小組進行初步審查。
      聘審小組由五至九位委員組成。委員中以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由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決定之。
    • (各學組審查單位)
      本院為審查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依本要點所為人事審查之決定,應設立「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學組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組聘審會)。
      學組聘審會委員由研究所所長、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各推薦二至三名候選人,再由院長核定九至十五人為委員, 其中包含學術諮詢總會相關人員一人,及其他兩學組研究員或相當級別者至多二人。各學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各學組聘審會委員名單不公開。
      各學組聘審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
      院長得指定副院長一人協調各學組聘審會之運作。
    • (全院審查單位)
      本院為審查本要點規定之新聘案再議、升等及長聘案申訴及特聘研究員候選人資格,應設立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院聘審會)。
      院聘審會由十六位委員組成,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聘請三學組院士或特聘研究員各五人擔任。
      院聘審會開會時,應請學術諮詢總會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院聘審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
    • (審議重點)
      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長聘案應審查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含專利及技術移轉)之原創性、嚴謹度及重要性。
      助研究員於第一次聘期屆滿前,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續聘評審作業時,除有不適任之具體原因而依程序不予續聘外,宜以提供建議與協助方式處理,必要時得針對研究方向及研究成果提出改善建議。
      受評審人之院內、外服務成績,包括在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院內公共事務之貢獻,院內、外學術專業服務,如學術編譯、論文指導、學術會議參與、其他專業演講或政策建議等,亦得列入審查。
      特聘案應以學術研究成就及學術領導才能為審議重點。
  • 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之審議
    • (聘任案之提出)
      新聘案由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於徵求人才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續聘案由本院於聘期屆滿前一年,以書面通知應辦理續聘之研究人員所屬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升等案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單獨辦理長聘案由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經當事人同意後提出。本院至少三名學門相近之專任研究員經當事人同意後亦可推薦。推薦須備推薦函,詳細說明被推薦者之學術貢獻。擬升等及長聘人員亦得自行提出升等及長聘之申請。升等案及長聘案於受理或提出後,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應於一個月內開始審議程序。
      特聘案由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委員三人推薦候選人,需備推薦函。
      各項聘任案之受評審人應備以下資料:
      • 個人履歷;
      • 近五年內或聘期內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 研究成果及未來研究方向之說明書;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要求之其他資料。
    • (聘審小組委員之資格)
      新聘案不論受評審人應徵之級別,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助研究員以上之人員皆得為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新聘案聘審小組之委員。
      助研究員續聘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近且級別高於受評審人之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內、外研究人員。
      副研究員續聘案聘審小組委員得由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內研究員或特聘研究員擔任。
      升等及長聘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近且級別高於受評審人之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內、外研究人員。
      特聘案聘審小組委員由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學諮會委員擔任,或由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聘請院內、外學者擔任。
    • (新聘案聘審小組初審前之程序)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新聘案聘審小組召集人召開聘審小組會議前,應將第七條受評審人之資料,交聘審小組委員參閱。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內其他研究人員,亦得請求閱覽, 但應保密。
    • (續聘與升等之併案辦理)
      同一研究人員得同時辦理續聘及升等。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得併案辦理送審。審查人應分別撰寫審查意見。投票時,亦應分別表決。
    • (副研究員長聘之辦理)
      副研究員長聘指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助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案、副研究員新聘案或續聘案,得同時辦理長聘,審查人無需另撰審查意見,但應另外說明推薦長聘之理由。投票時,亦應分別表決。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於第一次聘期五年內得單獨辦理長聘。
    • (聘審小組提名審查人名單)
      新聘案聘審小組之初審,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通過。通過初審之新聘案,聘審小組應即擬定審查人名單並排出優先次序。審查人須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關,且為受評審人應徵級別以上之國內、外學者。新聘案審查人至少三人,其中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新聘同時辦理長聘者,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新聘案如擬新聘為助研究員或非長聘之副研究員者,聘審小組得於通過初審後,決定是否需擬定審查人名單送交審查。
      續聘、升等及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聘審小組擬定審查人名單前,應通知受評審人建議適任或不適任之審查人名單供聘審小組參酌。
      續聘案聘審小組接獲續聘案資料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並排出優先次序。審查人須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關且為高於受評審人現任級別之國內、外學者,並至少三人。助研究員續聘案審查人之中,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副研究員續聘案之審查人得由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內學者擔任。
      升等及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聘審小組接獲升等及長聘案資料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並排出優先次序。審查人須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關且為高於受評審人現任級別之國內、外學者,並至少三人,其中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特聘案聘審小組於接獲候選人之推薦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並排出優先次序。特聘案審查人至少五人,其中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送交審查)
      新聘、續聘、升等、長聘及特聘案聘審小組召集人於審查人名單擬定後,應即將該名單及受評審人之資料,送請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交付審查。
    •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續聘、升等及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聘審小組召集人接獲審查人審查意見後,應將審查意見摘要匿名抄送受評審人提出答辯。
    • (審查結果提交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
      新聘(含同時辦理長聘)案聘審小組應就受評審人數、初審及送審結果,並參酌受評審人之資料、審查意見書,撰寫綜合報告,送交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
      續聘、升等及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聘審小組應參酌受評審人之資料、審查意見書及受評審人之答辯,撰寫綜合報告,送交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
      特聘案聘審小組應參酌受評審人之資料、審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撰寫學術成就說明書,送交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
      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應將新聘、續聘、升等、長聘及特聘案儘速提交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並至遲於會前一週將受評審人之資料,提供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全體研究人員閱覽,但審查意見書應僅提供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有表決權者參閱。
    • (聘任案之表決)
      各級研究人員參與聘任案表決權依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新聘、續聘、升等及長聘案於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投票時,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獲得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方為通過。
      特聘案應經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學諮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必要時可通訊投票),方為通過。
    • (特殊人才)
      未具備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資格,而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之受評審人,其新聘案應依本要點辦理,惟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表決時,須有具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 (審議結果報院)
      新聘、升等及長聘案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後,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之資料、審查意見書、審查人名單(密封),附加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意見函,提交所屬學組聘審會審查。
      續聘案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後,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之資料、審查意見書、審查人名單(密封),附加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意見函,陳請院長核聘。
      續聘案、助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案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進用之副研究員升等或長聘案未獲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表決通過者,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應於表決之日起四日內將審查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評審人,並副知本院。
      副研究員續聘案與長聘案同時辦理者,除依第二項規定外,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意見函內應敘明推薦長聘之理由,提交所屬學組聘審會審查。
      副研究員新聘案或助研究員升等案,與長聘案同時辦理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報院外,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意見函內應敘明推薦長聘之理由,提交所屬學組聘審會審查。
      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意見函應敘明下列事項:
      • 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及著作品質。
      • 受評審人在所屬學門領域中之學術成就與研究方向。
      • 審查意見摘要。
      • 投票結果(含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之票數),及表決前之討論意見(贊成及反對之主要理由)。

      特聘案經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學諮會通過後,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應即將候選人履歷、著作目錄、代表作(十種為限)及學術成就說明書等,連同審查意見書、審查人名單(密封),提交院聘審查會審查。

    • (升等案等待期間)
      升等案於完成聘審程序確定未通過者,於案件確定之日起一年後方得再提出,且以有新增研究成果為限。
  • 學組聘審會之審議
    • (學組聘審會審議新聘、長聘及升等案之程序)
      各學組聘審會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審查會為原則。各學組聘審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預定開會時程表。
      各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於召開審查會前,應將受評審人之資料、著作目錄、代表性著作及其他有關資料,交學組聘審會委員參閱。
      學組聘審會審查時,得請提案之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限期以書面為補充說明,必要時並得電詢提案之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或其指定之代表做口頭說明。
      經前項說明後,學組聘審會對於升等、長聘或副研究員以上之新聘案仍有疑義者,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此類個案審理所需之時間應通知提案之研究所(處)、研究中心。
    • (學組聘審會之表決)
      學組聘審會依前條程序審議並討論新聘、長聘及升等案後,得逕行無記名投票。其有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方為通過。其決議不通過者,應附具體理由。
      學組聘審會對新聘、長聘及升等案所做之決議,應由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敘明具體理由提請院長核定,必要時,院長得就決議通過之案件請學組聘審會再議一次;經院長核定發聘者, 提交院務會議核備。
    • (新聘案爭取時效程序)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新聘案有情形特殊亟需爭取時效者,經新聘案聘審小組依本要點辦理後,得經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決議,由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敘明具體理由,經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及所屬學組副院長同意後,逕陳請院長核聘。
      前項核聘案,應提交下次院務會議核備。
    • (續聘、升等及長聘案申訴之提出)
      續聘、升等或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未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通過者,受評審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得向所屬學組聘審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者,不予續聘、不予升等或不予長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升等或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經研究所(處)、研究中心通過而未獲學組聘審會審查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受評審人。受評審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得向院聘審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者,升等或長聘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 (續聘、長聘及升等案申訴之審議程序)
      學組聘審會處理申訴案,應於收到申訴人申請後一個月內開會。
      學組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申訴案未通過前項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變更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之決定。
      申訴案通過前項表決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核聘,並提交院務會議核備;未獲表決通過者,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
  • 院聘審會之審議
    • (新聘案再議程序)
      新聘案未獲學組聘審會表決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原提案之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得向院聘審會申請再議一次。
      院聘審會於收到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之再議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組成專案委員會。專案委員會應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並彙整審查意見,提送院聘審會。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新聘案再議未通過前項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確定不予新聘。
      院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變更學組聘審會不予新聘之決定。
      新聘再議案通過前項表決者,院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並提交院務會議核備。
    • (升等及長聘案申訴之審議程序)
      院聘審會於接獲升等或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申訴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院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未通過前項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之申訴案,不予升等或不予長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變更學組聘審會不予升等或不予長聘之決定。
      升等或長聘(不含新聘同時辦理長聘)案申訴通過前項表決者,院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並提交院務會議核備。未獲表決通過者,升等或長聘案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
  • 特聘研究員資格之審議
    • (特聘研究員之名額限度)
      本院特聘研究員總數以現職特聘研究員與研究員合計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其中具本院院士身分之特聘研究員,不列入上開限額內計算。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應至少保留一個名額或配置一人。
    • (特聘案之審議及表決)
      學術諮詢總會於接到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提出特聘研究員候選人後,應於一個月內送院聘審會審議。
      院聘審會審議候選人資料後,得逕行無記名投票。其有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方為通過。
      當選為本院院士之研究員得逕由學術諮詢總會提交院聘審會審定後,陳請院長改聘為特聘研究員,無須再經推薦及審查程序。
      當選為本院院士之國內外學者轉任本院擔任專任研究人員時,得由擬聘之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提出,再由學術諮詢總會提交院聘審會審定後,陳請院長聘為特聘研究員,無須再經推薦及審查程序。
      特聘案經院聘審會通過後,應提交院務會議核備,陳請院長核聘。
    • (特聘研究員研究獎助費評定)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得建議特聘研究員支給研究獎助費等級,送請本院學術諮詢總會評定。
      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必要時得請各該研究領域之常務委員,以通訊方式表示意見,由主任委員綜合各項意見後,陳請院長決定其支給研究獎助費等級。
      特聘研究員聘任後,得依其研究成果及學術領導績效重新評定研究獎助費。
  • 附則
    • (助理及研究助理等之人事審議)
      助理及研究助理之新聘、助理及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員)之續聘及助理之升等,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得依本要點進行審議。但上列人員依本要點學組聘審會之審議權,應根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前述研究人員之申訴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惟其中經學組聘審會審議部分,改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作業規定)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應於本要點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或修訂)補充規定,並報院核定。但其內容不得較本要點寬鬆。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尚未結案之新聘、續聘或升等案件, 其以後之程序,依本要點修正規定辦理之。本要點修正施行後,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補充規定報院核定前,尚未結案之新聘、續聘與升等案件亦同。
    • (應出席人數之計算)
      各項表決之應出席人數之計算,不包括下列人員:
      • 因公出國者。
      • 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
      • 因病住院者。
      • 依規定迴避者。
    • (以上或以下之解釋)
      稱以上或以下者,皆含本數或本級別;稱超過者,不含本數計算。
    • (合聘及兼任人員之審議)
      院外合聘人員之新聘,準用本要點新聘之規定。但合聘人員如為傑出研究人員之特殊情形時,無需進行外審作業,得經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依聘任案表決方式,獲得具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後,逕送學組聘審會或院聘審會審查;具院士身分者,經研究所(處)務會議或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助研究員以上專任研究人員依一般會議開會表決方式同意後,報請院長核聘。
      院外合聘人員之續聘、升等暨院外兼任人員之新聘、續聘及升等,無需進行外審作業,逕由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依下列方式表決同意後,報請院長核聘:
      • 院外合聘人員之升等暨院外兼任人員之新聘及升等,依聘任案表決方式,獲得具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但本院專任研究人員離職轉任兼任人員之新聘,以獲得具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 院外合聘及兼任人員之續聘,由助研究員以上專任研究人員依一般會議開會表決方式同意。
      • 具院士身分者,由助研究員以上專任研究人員依一般會議開會表決方式同意。
    • (訂修與施行)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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