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7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8 日院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智財字第 104050753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9 日智財字第 105051023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智財字第 108050656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6 日智財字第 114170156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2 日智財字第 115170081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8 日院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智財字第 104050753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9 日智財字第 105051023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智財字第 108050656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6 日智財字第 114170156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2 日智財字第 1151700815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於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時,為以有效之作業程序,提升研發成果之運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執行非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非專屬授權條件。
- 檢附有意承接授權對象之法定設立證明文件,併同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對國內業者執行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出專屬授權請求時,技轉人員進行徵求專屬授權公告,公告期間以至少1週為原則。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及開發計畫。
- 並由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契約內容。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授權條件。
- 檢附法定設立證明文件、授 權條件說明、開發計畫,併同專屬授權契約,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對國外業者執行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出專屬授權請求時,技轉人員進行徵求專屬授權公告,公告期間以至少1週為原則。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及開發計畫。
- 並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一至二名委員審查契約內容。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授權條件。
- 檢附法定設立證明文件、授權條件說明、開發計畫,併同專屬授權契約,送交研管會審議。
- 研管會審議通過後,技轉 人員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第二點至前點所稱法定設立證明文件為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影本、法人登記證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等。
若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者,則不需提供設立證明文件。 - 涉人體研究產生之研發成果,其使用授權之利用方式,有逾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受試者同意範圍者,智財處不得進行授權。但經人體研究之主管機關公告得免經審查之研究,不在此限。
- 申報本院研發成果時,應由全體創作人推派一位具本院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身分之創作人為代表,以作為本院於辦理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時諮詢創作人之聯繫窗口。創作人代表之選任及遞補,應依本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
本院研發成果之使用授權案件,創作人及創作人代表之義務如下:- 創作人應配合本院辦理研發成果之推廣及運用。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核或決議。
- 創作人接獲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洽談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時,應盡速通知技轉人員協助各項事宜。
- 本院與使用授權對象進行契約簽署,有明確約定交付標的或事項時,創作人代表應於契約檢附之交付清單進行簽署。
依本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研發成果揭露表所列具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身分之創作人均已非本院人員,致無法遞補創作人代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研發成果使用授權之相關事宜:
- 研發成果進行使用授權之技術推廣時,本院得與現非本院人員之原具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身分創作人另行協議,委由其協助技術推廣及諮詢事務。
- 本院與使用授權對象進行契約簽署,有明確約定交付標的或事項時,除其交付方式無須本院研究人員或研究 技術人員配合協力者外,仍應由原具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身分之創作人或其他具實際交付研究成果能力之本院人員,於契約檢附之交付清單進行簽署,以確保使用授權案件交付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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