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核心設施及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儀器字第094029396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第77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學術字第1050501744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學諮字第10505103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學術字第1060506935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學術字第110050866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學術字第112140243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學術字第11314011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第77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學術字第1050501744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學諮字第10505103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學術字第1060506935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學術字第110050866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學術字第112140243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學術字第1131401163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整合及規劃研究資源,提高核心設施服務品質及使用效能,特成立「中央研究院核心設施及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要點所稱核心設施,係指開放服務全院之公用研究設施,所稱貴重儀器係指購置金額逾新臺幣壹仟萬元之儀器。
- 本會任務如下:
- 依本院發展方向規劃整合全院核心設施。
- 審核本院核心設施之設立。
- 分配各核心設施所需之場地空間、儀器設備、人力及維運經費。
- 督導各核心設施之運作、管理與考核。
- 審核本院貴重儀器之購置,審議年度使用效益評估。
- 其他本院核心設施及貴重儀器管理相關事務之審議。
-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院長指定一位副院長、一位學術諮詢總會代表、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代表組成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之。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擔任委員之副院長出任,督導本會之各項工作。另置秘書一人,由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擔任,負責本會各項規劃工作之研擬及推動。
-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了解各核心設施之運作,以及依「中央研究院貴重儀器使用管理作業要點」管理貴重儀器,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待議事項如須爭取時效,得經主任委員指示以通訊方式審議之,並依全體委員過半數決議之。 -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