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院訪問研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7 年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7 日公共字第91130008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7 日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6 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9 日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學術字第 104050710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學術字第 105050203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學術字第 1060509495 號修正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7 日公共字第91130008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7 日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6 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9 日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學術字第 104050710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學術字第 105050203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學術字第 1060509495 號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與國內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學術交流、協助國內產業基礎科技之研發,獎勵國內學人來院從事短期訪問或參與研究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適用本作業要點之國內學人,其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或擔任專任講師職務二年以上者。
- 公立或政府籌設之學術機構(含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政府機關之科技研發單位專任副研究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 產業團體之技術研發單位專任副研究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 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者。
- 依本作業要點申請獎勵之國內學人,須獲其服務單位同意,利用休假研究或公假期間,來本院從事短期訪問研究。
- 來訪研究之國內學人,依來院工作性質分以下二種:
- 進行專題研究。
- 研發特定技術。
- 申請辦法:
- 申請人須經由其服務機關備函,並檢附申請書、學術著作代表作一份、合作研究合約與計畫書、擬參與之本院研究室或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向本院各相關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 每年受理二次,於四月底及十月底前提出申請。
- 審核程序: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自訂審查程序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程序及申請者之相關資料連同推薦人選名單(若不只一人請排列優先順序)一併函送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由學術諮詢總會核定獎勵人選。 - 來訪研究期限:
來訪研究期限為二個月至六個月。若有特殊需要,得申請延長。 - 來訪研究補助:依據第二點第一、二、四款資格條件,來院進行專題研究,本院得給予補助,其標準如下:
- 每月得支付獎勵金,最高三萬元。
- 研究所需材料費、資料蒐集費等,每月最高得補助二萬元。
- 受補助對象需檢附領款收據及相關資料,連同原始憑證送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經費報銷。
前項研究補助費之獎勵金由院方或所、中心支付,材料費、資料蒐集費等由所方負擔。
- 來訪研究成果考核:
訪問研究結束後,本院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得安排學術演講,來訪學者應於二個月內提出書面研究報告,交由所屬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評審後,送院備查。 - 研究成果若涉及智慧財產權時,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 來院訪問研究期間,其權利義務依本院及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相關規定。
- 獎勵對象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依「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處理。
- 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