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推動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學術字第1100504305號函訂定全文6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學術字第111140124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學術字第11214005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學術字第113140007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學術字第113140165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學術字第111140124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學術字第11214005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學術字第113140007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學術字第1131401652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研究發展與獎勵、延攬及留任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運用之經費來源如下:
- 本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歸屬本院部分於分配創作人後所餘之百分之七十九。
- 非本國政府機關(構)之捐贈。但不包括公法人、公營事業及財團法人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贈。
- 本院執行非本國政府機關(構)之資助研究計畫之結餘款。
- 第二點經費,得用於與本院研究發展相關之下列用途:
- 獎勵金。
- 推動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
- 對個人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 補助對象:本院現職專任人員、國內外合聘研究人員或在本院學習並參與研究之學生。
- 補助之獎勵金:按月支給,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以不超過其月薪之五倍為原則。學生之獎勵金額以本院獎助學金支給要點補助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且不受該要點第三點支領額度限制。
- 補助事由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 延攬或留任優秀人才。
- 依本院規定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卓著且放棄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分配並接受本院督導者。
- 依本院規定參與推動研究發展或其相關業務有具體貢獻者。
- 對個人之補助,由學術諮詢總會或秘書長提名,並檢具受獎之具體工作事蹟,或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及全部著作目錄(含三篇代表著作全文),辦理審查作業。
- 本院由副院長召開專案會議,審查前點個人之具體工作事蹟或學術表現後,建議補助金額及期限,報請院長核定。
- 本院各研究所、中心或實驗室運用第二點所稱之經費推動研究發展獎勵措施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