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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速度越快,時間越慢——試以統計模型刻畫釋憲聲請案件的旅程

發布時間: 2024-08-02

作者:何漢葳研究助技師(本院法律學研究所)

何漢葳研究助技師,在法律所一角學習用人話讓法律人瞭解統計的統計博士,研究興趣是把規範問題轉化為統計模型,喜歡並追求學術上有意義的炫技,目前致力於打造法律文本結構工程,期待與法學者攜手邁向多元、嚴謹的以數說理之路。


前言:如何檢驗憲法守護者

近來,由於憲法法庭於六月底受理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聲請,並分別於七月上、中旬進行準備程序及裁准多數法條的暫時處分,使得在年初受理死刑案時受到矚目的憲法法庭又再度躍上新聞版面;部分報導也附帶著墨了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流程,使得大法官們的「作業流程」或「效率」成為公眾焦點。

對此,儘管從憲法法庭統計月、年報(下稱公務統計)的案件收結情形中可以看出釋憲聲請的整體現況和趨勢變動,但由於公務統計數字是匯總資料(aggregate data),僅能用之進行描述性或探索性的資料分析,單靠敘述統計無法進行有效(valid)的統計推論。而且,並非全部的公務統計數字均能從公開裁判書反推之,特別是裁判書內容較偏重基礎事實和程序紀要與論證說理,對於程序發生或完成的時間戳記並不會完全揭露,這對於有與流程或時間相關問題意識的量化研究而言,即使是想以模型方式刻劃較為簡化版本的審理流程,也有困難,從而不利於對大法官產能或效率的估計、審案步調和節奏的分析,乃至於對憲法訴訟新舊制或不同任期法庭的比較。換言之,已公布的現有數據並無法讓我們完整評估大法官的作業流程或效率;而要如何對此一問題更好地「以數理之」、「以數說之」,便是筆者近年琢磨之重心。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整理如何轉換「分析憲法法庭『已受理案件』從聲請到結案的經過時間」成為一個在統計學中「存活分析」框架下可解決的問題,並闡述模型對應到實際審理程序的不足之處,惟相關資料分析及規範詮釋仍在進行中。由於法學領域能接受的統計方法有限,在投稿時對技術及問題的相互對應(為什麼能以此方法回答此問題)無法詳細著墨,故本文的另一目標是與刻正進行中的實證研究發揮交互參照的功能,同時亦可提供對司法行為研究有興趣的圈外人一些基礎知識背景。而藉由討論這些問題,本文希望能夠展示「如何以統計證據回答規範問題」這個法實證研究中的核心關懷,並呈現將(法學)問題意識涵攝於正確且合適的統計模型,是如何構成「以數理之」、「以數說之」的第一步。

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資料

如何從公開資料中拼湊憲法法庭審案持續時間的蛛絲馬跡?首先,影響一案聲請的旅程長短有很多可能,所謂的案件終結,按照公務統計中的分類,有實體判決、併案、實體裁定、程序裁定(即不受理)、其他終結程序裁定、撤回、與其他等幾種可能。其中在111年與112年皆有超過九成的聲請被裁定不受理,佔比最高。由於聲請書不會公開於裁定中,因此僅有少部分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受理的案件,可由裁定全文中窺得其聲請時間或收案時間。換句話說,如果將聲請日或收文日看作是「出生日」,不論是審查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或是憲法法庭評決不受理,基本上都無法從公開資料中計算出不受理時案件的「年齡」。

另一方面,如果是大法官已決議受理聲請解釋的案件,在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聲請書狀包括聲請書都會在受理後不久於憲法法庭網站全面公開,因此聲請日(有時可能是收文日)與受理日期在「首頁>查詢服務>公開書狀案件>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或「首頁>查詢服務>公開書狀案件>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皆可以查到,後者還比前者多了公開書狀日期的欄位。

當新一號憲判字作成時,判決日期也代表著相關主、併案的終結日期。不過,在將主案資訊轉成新的憲判字資訊時,網頁上不一定會顯示該主案的受理日期(但併案可能是由上述「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的網頁直接轉到「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並直接作為憲判字併案欄位中的連結,所以還會保有受理日期的欄位。

另外就是當受理案件產生變動時,例如增列主案或併案案件,或是原本受理但續行審理後另決議應不受理,此時更新後的「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會覆蓋過之前的檔案,為此必須辛勤地常刷憲法法庭網站,確保每次更新的全覽表都有被完整收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憲法法庭111年及112年統計年報的最後,揭露並計算了各號憲判字的受理主案(或沒有併案者)從分案日期到終結日期的結案經過時間。至此可以想像,如果有幸能被受理,且能從聲請時觀察到作成解釋時,應該至少會依序經過以下幾個時間戳記:聲請、收文、分案(三者時間差不大)、受理、公開書狀、判決。

界定存活案件:海量案件中的「倖存者們」

存活分析是用來研究從某一特定事件發生開始觀察,直到另一特定事件發生(time until an event occurs,如作成解釋即觀察終點)經過多久時間的統計方法。如果可以無限制地一直觀察下去,一定可以看到所有聲請作成解釋的完整時間。不過,在有限的觀察時間內,經常會有部分聲請案到觀察期間結束時都尚未作成解釋,也就是解釋作成所需的時間比預設的觀察期間還要長,或是較晚被受理,僅能得知至少經過了多久時間還在審理中,此即為常見的右設限(right-censored)存活資料。當聲請案啟動觀察和終止觀察的區間長度不盡相同時,存活分析正是適合用來估計解釋作成率,及對平均而言需要的待決時間或稱事件時間進行相關統計推論的特殊方法。

至於事件發生時間(time-to-event)起算始點的選擇,則需要符合存活資料的實際情況。在釋憲事件史資料(event history data)中,最自然的事件時間原點大概會是聲請/收文時間(以合適的單位紀錄為原則,兩者時間差通常不大)或受理時間。對未被受理的聲請,裁定中並未安排其聲請/收文時間的欄位,已如前述。關心事件的定義不同,對應的起始點也會不一樣。對於已受理的聲請而言,該案的受理時間可能是較為合理作為測量時間起點或零點的時間點,這是因為在受理後才算是確定暴露在事件會發生(作成解釋)的可能中。如果從聲請時起算,沒有區分總長度相同,但可能是聲請很久才被受理,或是早就被受理但一直沒有作成解釋,則對於描述各階段的審案快慢和對影響審案時間重要因子的解析有不利影響。

另一個在資料蒐集上重要的時間點是研究觀察開始的時間。在設定的觀察時間前發生的任何事都是看不到的,例如在開始觀察前就作出解釋的受理案,自然不應納入研究範圍中(在開始觀察時仍在審理中是納入研究範圍的必要條件),這確實是一種選擇性的生存偏差(selective survival bias)。由於受理的聲請案會陸續公開,所有只要是在設定的觀察時間內審理中(含作成解釋或憲判字)的案件都應該納入研究範圍,不論其受理日是否早於開始觀察的時間,只是沒有在一開始受理時就觀察到。以上兩種看不到觀察開始前的經過時間的情形稱為左截斷(left-truncated)資料。在臨床試驗的研究上,會假定在觀察開始後的個體始暴露在事件會發生的可能中,但在觀察研究中則肯認左截斷資料,例如在設定的研究時間範圍前就已受理的聲請,在開始觀察前就已經暴露在作成解釋的可能中,只是僅得分析觀察開始後的時間經過,故真正由受理到作成解釋或設限(至結束觀察時仍未作成解釋)的時間被低估,這也正是左截斷名稱的由來。

考慮到受理的時間越久,也許馬上被作成解釋的機率就會越高,因而在建立模型時不能不將觀察開始前已受理的經過時間納入考慮。統計上相應的處理方式是基於兩種不同起算時間點所得:一種是從暴露在風險中,如受理日,開始起算,以受理到作成解釋的「年齡」作為迴歸分析中的應變數,另一種則是自開始觀察才起算,不論早晚,將所有受理案切齊在同一個時間零點,開始量測各案到作成解釋的經過時間。兩種作法雖然各自有適用的時機,但絕大部分情況下當模型設定良好時(well-specified),兩者會得到等價的結果。其中要能正確的調整在觀察開始時的「年齡」,也就是在那時聲請已受理了多久,是建立模型的關鍵。

模型,與更多的模型

至於如何結合不受理的聲請和受理到作成解釋的案件,刻畫憲法法庭各階段審案的步調與節奏?一個相當直覺的方法是採用兩階段模型,結合受理與否所花的時間(考慮時間因素的選案模式),以及將已受理的聲請作成解釋需要多久時間。不過,由於不受理裁定的內容較為簡略,聲請日期、內容也不會揭露,目前很難想像可以從有限的公開資訊中建立關於時間的迴歸模型(但實證選案機制是可行的)。

值得一提的是,偶爾會有聲請案件先被受理後又被不受理或是自行撤回,就好像續行審理時因為別的原因讓案件提前終結了。在存活分析中,有一種「競爭風險模型」就是在處理此類的問題,或可另闢戰場一試。以上關於憲法法庭審案程序上時間標記的資料描述,都是憲法訴訟新制後對於審理資訊透明度及公開性大幅提升的結果,對於舊制下已作出的大法官解釋,不會比照新制將相關資料「回填」,例如:受理時間的付之闕如即為一例。因此目前還很難妥適地比較新舊制間關於審案步調及在新制後產能是否有所提升。

最後一定要提的是,根據最新的公務統計,憲法法庭在113年6月底尚有506件未結案件,儘管統計月報揭露其中94件為該月新收,和506件當中新舊制的佔比,但還是無從得知還有多少陳年舊案壓箱沉底,只能等到案件被進一步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後,才能看到有一件聲請案已經落地。觀察對象的不完整將使得相關的統計模型參數估計有所偏誤,可能的自救辦法大概就是將觀察時間拉長,等待聲請結果一一浮出,並嘗試從中逐筆與公務統計數字互相勾稽比對,將資料的缺失與不確定性降到最低。

結語

存活分析是一個如同行政法的整體概念,本文欲具體連結的是資料蒐集的實際情況與存活迴歸模型兩者,但將重點放在了存活資料特徵的說明。以筆者自身協力法學實證研究的經驗,絕大部分較為完整的研究,都是根據配適迴歸的結果進行推論。然而,法律人提出的抽象觀念及相關的操作型定義,並非都在探討反應變數與解釋變數間的關係,此時必須運用模型分析以外的諸多統計方法。但,對不同方法的涵蓋射程及優缺點之思辨並非一般法律人能力所及,法學細微的概念及操作,也不是一般統計人所能夠想像;因此,如欲洽當結合法學問題意識與統計方法,毋寧需要研究者在兩者之間的目光往返,而非囫圇吞棗、不明所以便加以套用的「拿來主義」。本文最終盼能拋磚引玉,吸引更多量化社會科學家或技術背景人才投入此新興的研究領域,從而提升法學界以量化方法回答自身法學領域問題的能力與風氣,並促進法學在未來自己走出一條量化研究的路。

◎關於非以迴歸模型回答規範問題的例子,請參考本所法實證研究資料中心針對113年死刑釋憲案向憲法法庭提出之法庭之友懶人包(https://www.iias.sinica.edu.tw/blog_post/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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