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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計畫書變更幅度之判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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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計畫書變更幅度之判定原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學術字第 1131402137號書函訂定

  • 依照農業部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款及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點規定,動物實驗計畫書內容變更,應提出變更申請。
  • 依照農業部規定,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名稱變更,需重新填寫動物實驗計畫申請表;在不影響計畫原意之下,可變更計畫名稱,則不在此限。
    研究目的變更和動物物種變更,需以新案申請「動物實驗申請表」。
  • 本委員會依變更幅度判斷變更案種類,判斷依據可分為委員審查和行政審查:
    • 涉及以下事項者為委員審查(一般審查):
      • 動物品系變更,並影響實驗操作內容。
      • 修改動物使用隻數,同品系變動大於原核可數量。
      • 非存活手術變更為存活手術。
      • 變更操作項目會對動物個體產生極大痛苦、緊迫或更嚴重之侵入性程度。
      • 變更操作項目會影響人員安全。
    • 涉及以下事項者,執行秘書資料審查後需交付獸醫師審查:
      • 變更麻醉、止痛、鎮靜或實驗物質。
      • 變更執行動物實驗操作持續時間、頻率、類型或數量。
      • 增加侵入性實驗程序。
      • 增加生物危險性實驗。
      • 變更安樂死方式。
      • 涉及動物福祉疑慮等試驗。
      • 動物品系變更,不影響實驗操作內容。
      • 變更動物來源及/或飼養。
      • 動物實驗地點或設施變更至非本院 IACUC 可監督查核的範圍。
    • 涉及以下事項者交由執行秘書進行行政審查:
      • 增加或減少實驗操作人員。
      • 變更聯絡方式。
      • 改計畫經費來源。
      • 動物使用隻數,同品系變動小於原核可數量。
      • 機構內外的動物轉移或轉讓。
  • 審查通過後線上更新動物實驗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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