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機構間合作實驗動物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學術字第 1131402137號書函訂定
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時為獲得專業之技術服務和資源,經常需要機構間不同形式之合作(如下)以滿足研究需求。為確保實驗動物於相關操作進行時得到適當照護,並符合「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指引」1.1.2 之規定,動物科學應用合作計畫之機構應簽署正式書面文件,明確載明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之權責。如動物科學應用需跨機構執行,則計畫主持人須向雙邊機構申請,且載明於動物實驗計畫書內。
- 動物自其他機構轉入
- 計畫主持人欲將動物由機構外轉移至本院進行動物科學應用(含轉讓或學術交流),應事先於本院動物實驗計畫書載明動物來源,且符合原機構 IACUC 的相關規定,始得進行。
- 提供對外服務案之計畫主持人應向 IACUC 申請動物實驗計畫書,並於計畫書內載明定型化實驗內容及預計使用量,須經由 AS IACUC 審查並核可後,方能接受對外服務案之申請,變更時亦同。
- 動物轉入後,其飼養、管理、及是否確實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PAM)、年度監督報告填寫等皆歸屬 AS IACUC 管轄。
- 動物轉出至合作機構
- 動物轉移至機構外進行動物科學應用,應載明於本院實驗計畫書,如屬轉讓或學術交流填寫附件一動物轉讓同意書,如屬合作計畫填寫附件二機構間動物科學應用合作約定書並完成簽核始得進行。
- 動物轉出後,其飼養、管理,以及是否確實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PAM)、年度監督報告填寫等皆歸屬對方機構 IACUC 管轄。
- 如轉出地點非為其他機構 IACUC 管轄,則由 AS IACUC 執行該場域查核。
- 動物轉出至提供服務之機構
- 計畫主持人欲將動物轉出至提供服務之機構飼養或執行服務內容時, 事先應確認服務內容是否已載明於本院動物實驗計畫書內,同時應先取得該機構 IACUC 核可,始得進行轉移。
- 委託期間,該批動物的飼養、管理,以及是否確實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內容 (PAM)、年度監督報告填寫等皆歸屬對方機構 IACUC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