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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依規定取得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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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依規定取得管理原則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 日學術字第 1111400843B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學術字第 1131400195 號函修正

  • 依據:
    本原則依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 動物取得來源:
    • 國內外動物申購:申購之動物品系必須和有效的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核可之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以下簡稱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內容一致,未列在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上的動物不得申購。
      • 實驗室主持人:確認申購之動物品系確實列於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中。
      • 採購人員:確認採購動物品系符合採購文件所檢附之有效的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內列出之動物清單或採購文件已註記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編號,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未列出的品系不得申購。
      • 動物設施:依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核可之動物品系清單接收動物。
      • 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院級主治獸醫師監督採購人員和動物設施依照動物實驗執行同意函執行。
    • 動物轉移:動物移轉及取得,在未獲合法授權前,不應逾越原始生物材料移轉(包含購買)協定之範疇,相關之作業程序得由各研究所、研究中心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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