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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網域名稱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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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網域名稱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資訊服務字第1121501274號函訂定

  • 目的
    中央研究院為管理本院所管轄之網際網路網域名稱(Domain Name System, DNS),以建立安全且高品質之網路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適用範圍
    • 本院各研究所、中心及院本部各處、室(以下簡稱本院各單位),所取得屬於 sinica.edu.tw 所轄之各層網域。
    • 本院各單位自行購買、租賃或受贈使用於公務之網域。
  • 名詞定義
    • 資源紀錄(Resource Record):網域之基本元素,包含描述主機名稱或子域名與IP地址、文字或其他資訊之間對應關係的內容。
    • 網域:一個網域包含一個或多個資源紀錄,並由特定之個人或單位進行管理;網域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更小的部分,稱為子網域(Sub Zone)。
    • 網域名稱:包含網域及資源紀錄。
    • 網域管理單位:管理所負責網域內所有網域及資源紀錄之單位。
    • 網域委派(Delegation):將特定網域之管理權限委派予其他單位,使得其他單位能夠獨立管理受委派的網域或資源紀錄。
    • 受委派網域:已授權管理權限予其他單位之網域。
  • 網域管理單位
    • 資訊服務處主掌本院網域名稱業務。
    • 本院各單位自行購買、租賃、受贈或經網域委派取得之網域,即為該網域管理單位。
  • 網域委派
    本院各單位經委派取得之網域,若有再委派子網域予其他單位情事,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原委派單位備查。
  • 網域名稱申請
    • 申請單位限本院各單位。
    • 申請原則
      • 本院各單位原則僅開放申請一個網域,並得於單位存續期間內使用。
      • 具全院性或特定事務之網域,得由本院各單位提出申請,不受申請網域數量限制。
      • 本院各單位使用於計畫、會議及委員會等通用事項之網域,由資訊服務處提出申請(如:committee.sinica.edu.tw)。
      • 資源紀錄申請使用期限最長為三年,使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應申請續用,逾期未申請續用則視同不續用,若仍有使用需求視同新案處理。
    • 申請及處理方式
      • 申請採行文方式,經秘書長(含)以上主管同意,若為援例業務得授權資訊服務處處長核定。
      • 申請資源紀錄依該網域管理單位之規定辦理。
      • 院本部各處、室受委派網域之資源紀錄設定,委由資訊服務處處理。
      • 網域名稱移轉需由原申請單位行文至院方,並會辦接收單位同意。
      • 網域名稱採先申請先使用原則,不同單位申請同樣網域名稱,後申請單位應自行協調前使用單位,獲同意後再申請轉移或異動。
  • 網域名稱管理
    • 受委派網域管理單位需遵守並配合上層網域管理單位之管理,如有網域委派,應要求受委派單位進行適當的管理。
    • 網域管理單位權責
      • 指派人員負責網域管理,並授予適當之權限。
      • 訂定所管理網域之申請及處理方式。
      • 網域管理單位對於所轄網域及資源紀錄之異動應留存紀錄,內容至少包含異動方式、異動日期、聯絡人及單位等必要資訊。
      • 每年盤點所管理之網域及資源紀錄,並製作盤點清單。
      • 制定完善之網域名稱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設置適當的安全措施、監控機制及風險評估,以保障網域名稱的安全性,防止網域名稱遭劫持、濫用及未授權使用。
      • 制定網域名稱事件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網域名稱相關事件並留下紀錄,如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侵權投訴等。
  • 網域名稱使用
    • 使用本院所轄網域及資源紀錄時,應確保網域名稱之合法性,不從事違法或違反道德標準的活動,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 本院資源紀錄以指向本院所屬之IP address為原則,若指向非本院所屬的IP address,應由網域管理單位確認其為公務需求,並進行適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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