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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高防護實驗室使用安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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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高防護實驗室使用安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學術字第1121401512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研究所(中心)(以下簡稱所(中心))所屬高防護實驗室(BSL-3實驗室及ABSL-3實驗室)之使用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之啟用,經本院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審核後,應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核准(ABSL-3實驗室之啟用,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始得啟用。
  • 所(中心)主管應支持及提供高防護實驗室運作必要資源,所(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安管委會)及本院生安辦公室應督導高防護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之職責:
    • 訂定實驗室各項生物安全標準作業程序並維持最新版本。
    • 確認工作人員皆已完成法規要求及實驗室規定之教育訓練,經通過考核,予以授權進入實驗室工作。
    • 確認實驗室硬體依規劃時程,完成年度保養及維護作業,並符合允收標準。
    • 確認工作人員適當之工作排程。
    • 實驗室發生事故或意外時,應依本院災害事故應變通報流程,通報所(中心)應變單位,再由該應變單位通報生安辦公室。
    • 監督及考核實驗室管理人及工作人員確實落實職責工作。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之職責:
    • 確認每月實驗室進行計畫或實驗之使用排程,並將工作人員及實驗操作排程副知所(中心)生安管委會及本院生安辦公室。
    • 確認實驗室軟、硬體運作功能正常。
    • 確認當日實驗工作內容與排程相符。
    • 確認進入實驗室之工作人員,已有負責人之授權。
    • 確認進入實驗室之工作人員,穿著符合規定之個人防護裝備。
    • 監控實驗室工作人員之實驗操作:
      • 發現工作人員有違反標準作業程序之行為(例如未依程序穿著或脫卸個人防護裝備,未依規定於生物安全櫃內操作病原體等),應立即進行糾正及記錄,並向負責人報告。
      • 接獲工作人員回報於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意外時,應立即進行必要處置,並通報負責人。若無法及時聯繫通報負責人時,得逕通報所(中心)應變單位,再通報負責人。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工作人員之職責:
    • 完成法規要求及實驗室規定之教育訓練。
    • 遵循實驗室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 不得私自進行非排程之實驗及未經核准之實驗或計畫。
    • 進行實驗操作發生事故或意外時,應立即回報管理人。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僅能執行經生安會核准之計畫,非經生安會核准之計畫,不得私自進行。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應接受所屬所(中心)生安管委會及本院生安辦公室之訪視、訪查或內部稽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管理人或工作人員,如發現實驗室有違反規定之情形時,得向所屬所(中心)主管、生安管委會主任委員,或本院生安辦公室生安執行長進行通報或檢舉。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工作人員、管理人及負責人違反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者,經本院生安會查察屬實,報請本院依其人員別及違規情節輕重,進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裁處,處罰項目得為一種或一種以上。
    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
    • 違規事實未造成人員感染、致病或病原體外洩:
      • 第一次違規,處以書面警告並進行相關生物安全教育。
      • 第二次違規,處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取消進入高防護實驗室資格ㄧ個月,並進行相關生物安全教育。
      • 第三次以上違規,除依前目裁處,並得減扣「中央研究院高防護實驗室工作人員補助要點」之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撤銷或廢止本院曾頒發之相關獎項並追回獎金、學術研究績效不得評為第二級以上、調離高防護實驗室、留職停薪或提前終止聘約。
    • 違規事實造成人員感染、致病或病原體外洩,得處以減扣補助款、撤銷或廢止本院曾頒發之相關獎項並追回獎金、學術研究績效不得評為第二級以上、調離高防護實驗室、留職停薪或提前終止聘約。

    約聘僱人員:

    • 違規事實未造成人員感染、致病或病原體外洩:
      • 第一次違規,處以書面警告並進行相關生物安全教育。
      • 第二次違規,處以申誡、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取消進入高防護實驗室資格ㄧ個月,並進行相關生物安全教育。
      • 第三次以上違規,除依前目裁處,並得處以記過、年終考核乙等以下、減扣補助款、調離高防護實驗室、提前終止勞動(聘用)契約。
    • 違規事實造成人員感染、致病或病原體外洩,得處以記過、年終考核乙等以下、減扣補助款、調離高防護實驗室、提前終止勞動(聘用)契約。
  • 所(中心)高防護實驗室工作人員、管理人或負責人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屬所(中心)生安管委會及本院生安辦公室之訪視、訪查或內部稽核,經本院生安會查察屬實,視為違規,準用第十點進行裁處。
  • 所(中心)主管、所(中心)生安管委會、生安辦公室未遵循第三點規定,以致發生人員感染、致病或病原體外洩意外,經本院生安會查察屬實,依本院「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及「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進行相關人員之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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