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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及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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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及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人事字第102050029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人事字第1070503033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8日人事字第1070509593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人事字第1080501785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人事字第1080506774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人事字第1090500322號函修正發布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研究員、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案件之處理,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本院研究員、研究技師年齡屆滿六十五歲,除其屆滿限齡之月在八月至次年元月間者,得予延長服務至次年元月底止,其屆滿限齡之月在二月至七月間者,得予延長服務至七月底止。
  • 研究員、研究技師已達應即退休年齡,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條件,原服務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或院本部仍須其任職者,徵得當事人同意,得經所務會議、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議、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議及院方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
    前項所務會議及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延長服務案件時,由具長聘資格及延長服務之研究人員參與表決。
  • 研究員、研究技師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
  • 依第三點辦理延長服務之研究員、研究技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特殊條件之一:
    • 基本條件:
      • 研究員:最近三年內有高品質學術研究成果發表,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 研究技師:對其所擔任之技術服務性工作確有貢獻者,或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學術專書出版或最近三年內發表重要技術性報告,對學術或研究技術發展確有貢獻者。
    • 特殊條件:
      • 本院特聘研究員。
      • 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學術聲譽卓著大學講座主持人者。
      • 曾獲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教育部學術獎或科技部(前身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傑出特約研究員獎或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者。
      • 所擔任之研究或技術發展工作經原服務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或研究中心認定極有繼續必要,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 現正負責主持或規劃重大研究或技術發展計畫,具有連續性且需由其繼續主持始能順利完成任務者。
      • 現兼任或擬兼任院本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
  • 研究員、研究技師延長服務,其屬本院特聘研究員或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且符合延長服務規定條件者,得由原服務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或研究中心逕提院方有關委員會逐年審查。
  • 研究員、研究技師於延長服務期間得依法兼任行政職務。
  • 研究員、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期間,限在本院支薪,不得借調其他機構。
  • 研究員、研究技師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次月起,每次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止。但依第五點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條件辦理者,每次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三年。
  • 研究員、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案件,原服務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或研究中心應於屆齡三個月前報院核定。
  • 研究員、研究技師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原服務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得報請終止其延長服務並即依規定辦理退休。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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