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3 日人事字第 1070503033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8 日人事字第 1070509593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4 日人事字第 1080501785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 日人事字第 1080506774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0 日人事字第 1090500322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人事字第 1141902173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8 日人事字第 1070509593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4 日人事字第 1080501785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 日人事字第 1080506774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0 日人事字第 1090500322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人事字第 1141902173 號函修正發布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案件之處理,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本要點延長服務之類型及其適用對象如下:
- 特殊延長服務(二次長聘):特聘研究員、研究員。
- 一般延長服務:特聘研究員、研究員、研究技師。
- 特聘研究員、研究員、研究技師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
- 為鼓勵優秀資深研究人員拓展研究能量、進行長遠布局,並對本院、研究所、 中心提供服務,特聘研究員及研究員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三歲前,經原服務研究所、中心審查通過,得辦理特殊延長服務。
前項特殊延長服務案於第一次辦理未獲通過者,得再辦理一次,至多辦理兩次。 - 研究所、中心辦理特殊延長服務,受評審人應提供其未來(至年滿七十歲前)之學術研究構想與計畫,及對本院、研究所、中心之服務規劃,並以敘述性履歷形式呈現過去整體或近五年之學術表現。
研究所、中心辦理特殊延長服務案,應送交審查。審查人至少三人,須為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關之國內、外學者,其中研究所、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審查範圍為未來學術研究構想與計畫。服務規劃等其他面向,由研究所、中心自行審查。 - 研究員之特殊延長服務案應提所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審議,具長聘資格及延長服務之研究人員得閱覽受評審人資料及匿名審查意見書,並參與表決。
研究員特殊延長服務案經所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由研究所、中心函報本院送學組聘審會審查。
特聘研究員之特殊延長服務案,經研究所、中心依第五點第二項辦理審查後,得將審查意見併同所長、中心主任就受評審人服務規劃之評核意見,逕行函報本院送學組聘審會審查。 - 特殊延長服務案經本院學組聘審會審查通過者,自年滿六十五歲起延長服務至年滿七十歲為止。
- 特聘研究員、研究員、研究技師年滿六十五歲,符合以下第九點規定條件,原服務研究所、中心或本院仍須其任職者,徵得當事人同意,得辦理一般延長服務。
- 依第八點辦理一般延長服務之特聘研究員、研究員、研究技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特殊條件之一:
- 基本條件:
- 特聘研究員、研究員:最近三年內有高品質學術研究成果發表,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 研究技師:對其所擔任之技術服務性工作確有貢獻者,或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學術專書出版或最近三年內發表重要技術性報告,對學術或研究技術發展確有貢獻者。
- 特殊條件:
- 本院特聘研究員。
- 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學術聲譽卓著大學講座主持人者。
- 曾獲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特約研究員獎或二次以上傑出研究獎者。
- 所擔任之研究或技術發展工作經原服務研究所、中心認定極有繼續必要,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 現正負責主持或規劃重大研究或技術發展計畫,具有連續性且需由其繼續主持始能順利完成任務者。
- 現兼任或擬兼任本院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
- 經本院專案核定相當於第二目之國際榮譽者。
- 基本條件:
- 研究員、研究技師一般延長服務案應提所務會議、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議審議,由具長聘資格及延長服務之研究人員參與表決。通過後,由研究所、中心函報本院送學組聘審會審查。
前項辦理一般延長服務人員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或為本院特聘研究員者,得不經前項會議表決,由原服務研究所、中心逕行函報本院送學組聘審會審查。 - 一般延長服務案件,應於當事人聘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報院,逾期不予受理。
- 一般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次月起,每次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止。但依第九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或第七目條件辦理者,每次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三年。
- 特聘研究員、研究員、研究技師經核准一般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原服務研究所、中心得報請終止其延長服務並即依規定辦理退休。
- 獲延長服務者,於聘期內得依法兼任本院行政職務。
- 延長服務期間,限在本院支薪,不得借調其他機構。但借調擔任中央二級以上機關職務、特任、特派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