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技術人員聘任案件審查迴避須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學術字第1121401342號書函訂定
- 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研究技術人員各級聘任案件之送審,應避免事項如下:
- 聘審小組委員(含召集人)、審查人與受評審人有下列關係:
- 受評審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受評審人之碩、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或五年內曾擔任受評審人博士後研究員期間之指導教授。
- 審查人與受評審人於五年內曾共同發表著作或共同執行計畫。
- 聘審小組委員(含召集人)、審查人與受評審人有下列關係:
- 聘審小組委員(含召集人)如為五年內曾與受評審人共同發表著作或共同執行計畫之相關學者擔任,應於送審資料中敘明共同發表著作或計畫合作情形。
- 因專業服務性質特殊難覓審查人時,得邀請第一點第二款資格之學者專家審查,但須請審查人敘明共同發表著作或共同執行計畫名稱;聘審小組並應於綜合報告敘明理由。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表決前,須向有表決權者說明;通過案件,該單位主管亦須於「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推薦意見單」說明理由,提送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查。
- 本院各研究所所長或研究中心主任,依各所或中心規定,為聘審小組當然委員或召集人,但遇有第一點應避免之情形者,應迴避擔任委員或召集人,並另行指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