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_pic首頁
  2. > 公開資訊
  3. > 法規資訊
  4. > 國際事務處

中央研究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申請合辦研討會經費使用注意事項

:::

中央研究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申請合辦研討會經費使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總辦事處第763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國際事務字第104050684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國際事務字第1141600411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本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申請合辦研討會經費之使用,特定立本注意事項。
  • 申請對象限於本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並應由本院所屬各所(處)、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 研討會內容須與學術、教育等活動相關。
  • 申請單位應於研討會前二個月向本院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經簽奉秘書長核准之。
  • 申請單位須提出研討會之計畫書(包括研討會目的、舉辦時間、地點及出席人員)、經費預算表及合作學校經費分攤表。
  • 各學程申請舉辦研討會,每年限一次,每次院方分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研討會若於南部院區辦理,可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研討會係赴院外舉辦者,應恪遵中央研究院各項膳宿費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檔案下載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