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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申請合辦研討會經費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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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申請合辦研討會經費使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總辦事處第763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國際事務字第1040506843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本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申請合辦研討會經費之使用,特定立本注意事項。
  • 申請對象限於本院與大學合辦之學程,並應由本院所屬各所(處)、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 研討會內容須與學術、教育等活動相關。
  • 申請單位應於研討會前二個月向本院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由院長核准之。
  • 申請單位須提出研討會之計畫書(包括研討會目的、舉辦時間、地點及出席人員)、經費預算表及合作學校經費分攤表。
  • 各學程申請舉辦研討會,每年限一次,每次院方分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研討會係赴院外舉辦者,應恪遵中央研究院赴院外召開重要國際學術及前瞻規劃會議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 本注意事項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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