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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與國內各大學合作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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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與國內各大學合作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要點

中華民國90年10月11日本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本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國際字第1020502798號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國際事務字第104050684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國際事務字第106050986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國際事務字第1111600436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盡組織法所賦予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任務,與國內外各學研機構合作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進行教學研究,以培養跨領域研究人才、厚植研究創發潛力並提昇臺灣學術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本學程應基於當前國際學術研究現況,因應未來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針對具前瞻性、尖端性、競爭力之主題設立分項學程,並透過定期學程評鑑,檢視各分項學程與時俱進、汰舊換新、除莠存良之績效。
  • 參與本學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應依第一點理念,善盡教育與研究指導之責任。
  • 本院為推動本學程相關業務並規劃其發展,特設置國際研究生學程推動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分別由國際研究生學程總召集人(主管國際事務之副院長兼任)、副總召集人(國際事務處處長兼任)、與學程相關之副院長、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分項學程互選之召集人代表三名及院內外聘任之諮議委員二至四名擔任之;會議主席由國際研究生學程總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之。其他分項學程召集人得列席推動委員會說明。院長得聘任前述推動委員會成員三至五名為常務委員。國際研究生學程推動委員會得設立審查小組,審議本要點相關補助業務。
  • 本學程以招收國際碩博士班研究生為主,並提供國際化之教學研究環境。各分項學程之設置,經本院與合作大學協商後提出辦理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定後進行招生及培育工作。各分項學程之新設、終止或整併,由常務委員徵詢相關人員廣納意見且討論後決定,報院方核准;院方核准後由合作大學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報教育部核定。
  • 為完備學程運作機制,各分項學程設召集人一名,其產生辦法由本院訂定之。召集人所屬的所、中心為該分項學程之協辦單位,負責督導學程之運作。召集人及其協辦單位至多三年遴選一次,召集人得連任一次,協辦單位不受此限。有關師資之選任與汰換及各委員會(招生、教務、學生事務委員會等)之組成方式,由各分項學程訂定施行細則。
  • 學生所屬學程以外之本院相關領域專任研究人員經學生選擇為其論文指導教授,得為該學程之教師。該教師自同意指導該生起至畢業止,應盡該生所屬學程教師之義務,且需於指導該生之前兩年,每月提撥業務費作為學程之維運經費,其數額由該學程審定,至多為學生應領獎學金之半數。
  • 各分項學程招生事宜由本院與合作之大學協商辦理。每一分項學程每年度招生人數依據本院辦理之學程評鑑結果,由常務委員核定員額。本學程每年度招收之本國籍學生總數以不超過外國籍學生總數為原則。
  • 各分項學程學生之學籍隸屬合作辦理之大學系所,其學費、成績、考試、畢業及學位授予等事宜,依合作雙方協定辦理。各分項學程上課地點原則上設於本院。本學程學生就學期間之獎學金由本院編列預算提供部分補助並與學程教師分攤之,其金額由本院國際研究生學程推動委員會研議並經院長核定之。
  • 為利國際推廣及吸引優秀學生前來就讀,經審查小組審議,得補助本學程學生出席國際會議、國外新生來台就讀機票款等。其補助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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