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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獎助院內人員短期赴國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研究試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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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獎助院內人員短期赴國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研究試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國際事務字第106050300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國際事務字第1090501515號函修正

  • 宗旨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學術發展需要及促進與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之實質合作,鼓勵具發展潛力之院內人員短期出國訪問研究,執行合作計畫,特訂定本試行要點。
  • 申請資格
    本院現職之專任研究助理、博士生、博士後研究學者、博士級約聘人員、助研究員及研究助技師,均得提出申請。
  • 申請及審查程序
    • 申請人應檢具合作計畫書、個人資料、指導教授/實驗室計畫主持人推薦函及合作機構之同意接待函等文件,經由任職之研究所、中心審查後,函送院本部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並附單位審查推薦函。
    • 國際事務處每兩個月彙整申請案件,送學術諮詢總會進行審查。審查時應考量合作計畫之必要性、急迫性及不可取代性。審查意見將併同上開申請文件呈報院長核定。
  • 合作研究期限
    凡獲得核定者,補助合作研究期限以6個月為限。如因故需延後出國日期,或接受非院方之補助而延長出國期限,以一次為限。
  • 合作研究待遇
    凡獲核定者,於出國期間內得享下列待遇:
    • 帶職帶薪。
    • 有關往返訪問機構所在地之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項目數額,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其獎助經費最高可由院方支應百分之五十,其餘所需部分由申請人所任職之研究所、中心或國外合作機構補助。
  • 成果審核
    訪問研究期滿後,當事人應提交出國報告,經研究所、中心審閱後函送國際事務處核備,始得結案。
  • 核定後之注意事項
    • 申請計畫非經所屬所、中心同意並函報院方核准者,不得任意變更。
    • 當事人應於訪問研究期滿後返回原單位任職,具正當理由而需延後返國者,應事先經本院同意。
    • 當事人同一年度只能獲補助一次。
  • 其他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申請人身分應適用之個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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