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獎助醫學士、牙醫學士進修博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77年10月 1日 行政院通過獎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79年 7月 5日 行政院通過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0年 4月 2日 行政院通過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96年 1月 5日 行政院通過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98年 8月24日 行政院通過第4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 3月30日 行政院通過第5次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 1月 7日 第1次院務會議通
中華民國110年 3月22日國際字第11005021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79年 7月 5日 行政院通過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0年 4月 2日 行政院通過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96年 1月 5日 行政院通過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98年 8月24日 行政院通過第4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 3月30日 行政院通過第5次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 1月 7日 第1次院務會議通
中華民國110年 3月22日國際字第1100502114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醫學士、牙醫學士攻讀博士學位,特訂定本要點。
- 具有國內、外醫學士或牙醫學士資格者,經審查通過,進入本院與國內各大學合作規劃設置之博士班學程(含本院Taiwan International Graduate Program國際研究生學程)就讀之四年級(含)以下博士生,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助金補助。
- 獎助金申請方式:
符合資格的博士班研究生,未領有其他獎助金者。獎助金一次得申請補助二年,但應於第一年到期前二個月由就讀學程之召集人暨論文指導教授以進度報告具函知會本院。該生擬支領第二年獎助金,得經獎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支給第二年獎助金,每人最多獎助二年為限。 - 每年獎助名額視本院實際需要及預算情形由院長核定,獎助金標準如下:
第一類: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之學士,每月至多新台幣六萬元。
第二類: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資格之學士,每月至多新台幣八萬元。 - 本院應設獎助金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3人至6人,由院長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獎助金額。
- 申請本獎助金通過者,不得再申請其他獎助金。
- 接受獎助金者應依下列規定履行服務之義務,違者須償還受獎助期間所領之全部金額。
- 接受第一類獎助金者,獎助第一年須全時間投入研究,第二年起,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投入研究,於醫院服務每週不超過四個半日。
- 接受第二類獎助金者,獎助第一年至少百分之八十時間投入研究,於醫院服務每週不超過兩個半日,第二年起,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投入研究,於醫院服務每週不超過四個半日。於獲得博士學位後,與原服務機關(構)之權利義務逕依原服務機關(構)規定辦理。
- 依本要點接受獎助金者,應依規定簽立協議書,協議書格式另訂之。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