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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組年輕學者赴國外進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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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組年輕學者赴國外進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1 日第 767 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7 日第 828 次主管會報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0 日國際事務字第 104050684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 日國際事務字第 106050145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6 日學術字第 106050684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國際字第 1121600740 號函修正

  • 宗旨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人文社會科學組年輕學者赴國外進修,以配合所屬所(處)、中心之中長程發展,厚植未來開發尖端領域的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資格
    • 凡本院人文社會科學組自擔任專任助研究員或相當職級未滿八年者,得提出申請。但申請人於此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二年。
    • 凡申請者其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 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獲得學位者。
      • 赴英語系國家研究者,托福電腦化測驗(Computer Based Testing – CBT)成績達一七三分以上並在有效期間內者。
      • 赴日本研究者,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需第二級以上合格。
      • 推薦機構自訂之其他條件者。
  •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五份,向各所(處)、中心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個人資料。
      • 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 進修計畫書(內需詳述未來研究方向、擬進修院校名稱及指導人等資料)。
      • 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研究論文或研究報告。
    • 申請截止日期: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九月三十日。
  • 審查程序
    • 初審:由各所(處)、中心執行,審查人資格由各所(處)、中心自訂,人數不得少於二人,所(處)、中心外審查人不得少於一人。審查重點為申請者之專業表現及進修計畫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 初審通過者,由所(處)、中心撰擬初審綜合意見將申請者之相關資料,審查意見,連同所(處)、中心中長程發展計畫等各一式五份,一併函送院本部國際事務處。俟國際事務處彙整所有申請案件後,送學術諮詢總會進行審查。所(處)、中心推薦一人以上時,需排列優先順序。
    • 複審:由本院學術諮詢總會成立複審小組審查,小組由院長遴聘院內外專家五至七人組成。審查配分比例如下:
      • 進修主題:百分之十
      • 進修方法:百分之二十
      • 學術或應用價值:百分之二十
      • 進修計畫與所(處)、中心中長程發展及國際合作之相關性:百分之五十
    • 學術諮詢總會依所(處)、中心發展之需求與審查成績核定人選。並函請國際事務處與核定人選擬前往進修之國外大學、機構接洽並索取邀請信函,以提供進修保障。
  • 進修期限
    凡獲核定者,其進修期間為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 進修待遇
    • 凡獲核定者,其進修期間得享下列待遇:
      • 帶職帶薪。
      • 有關個人往返進修機構所在地之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項目及數額,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機票款每人限補助一次。
      • 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須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申請書內提出,相關行政手續及差旅費報支,悉依本院出席國際會議規定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報支出席國際會議旅費需扣除進修期間之月支生活費,以免重複支領。
    • 前款第二目及三目所需經費,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培育科技菁英計畫」經費支應。
  • 成果審核
    進修期滿後,進修人應提交具體之進修或成果報告;如進修期間超過一年者,亦應於每年年底提出研究或進修報告,均由所屬所(處)、中心審查通過,及向學術諮詢總會核備後,始得結案。
  • 服務義務
    比照本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暨行政技術人員講學研究進修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之服務義務辦理。
  • 注意事項
    • 進修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獲本計畫補助之進修人員,其進修計畫非經所屬所(處)、中心報經本院學術諮詢總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包括改變進修主題、指導人、期限、國家、補助標準地區、提前終止進修或中途離職等。如因故而需延後進修計畫之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 如有未經同意逕行變更計畫者,本院即停止撥付進修人員國外補助費用,並依規定追繳已撥付之全部補助費用。
    • 申請人或獲核定者涉有學術倫理之情事,依「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
      設置及作業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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