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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獎助博士生赴國外合作機構研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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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獎助博士生赴國外合作機構研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年8月7日國際字第1020505895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學術發展需要並為國家培育高級研究人才,鼓勵在本院從事博士論文研究之在校優秀博士生赴國外合作機構進行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所有資格條件:
    • 目前在本院從事博士論文研究之本國籍在學生。
    • 已修畢博士班畢業所需課程及學分並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者。
    • 獲本院指導教授及所屬學校共同推薦,且可於畢業前完成國外研究者。
  • 合作機構與合作協定:
    • 合作機構係與本院簽有合作培育博士生協定之國外大學或研究機構。(以本院公告為準)
    • 本院與合作機構所簽之合作培育博士生協定,應明確載明獎助之標準及審查小組之組成與審薦人選之程序。
  • 研究期間:以審查核定期間為準,並以三個月至二年為期,每次停留期間不得短於三個月。
  • 獎助公費:
    • 獎助金額以合作機構標準為原則,經本院與合作機構商議後決定之。
    • 獎助金額半數由本院編列預算提供之,另半數由受獎助人之本院指導教授之研究經費提供之為原則。
    • 受獎助人通過審查後,如逾越雙方約定期間未前往合作機構報到者,則該獎助失其效力。
  • 審查:依本院與合作機構所簽協定之規定,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薦人選後,陳報院長核定。
  • 返國完成學業義務:受獎助人研究獎助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完成學業,具正當理由需延後返國者,須事先經本院同意。倘不回國者,須償還全部獎助公費。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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