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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簽訂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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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簽訂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7年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2月15日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公共字第91130011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國際事務字第1131600327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學術合作交流,提昇研究水準,建立本院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之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係指本院與學術合作對象關於學術交流之共識、承諾或合意所簽訂之協定。但不包含應依中央研究院接受資助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簽訂之資助研究契約。
    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之內容以交換學者訪問、講學、共同舉辦學術會議、學術研究合作意向、交換出版品及相關之學術合作事宜為原則。
  • 本院簽訂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之對象以下列為原則:
    • 國家級之學術院或科學院等機構。
    • 學術研究水準卓著之大學及研究機關。
    • 政府機關(構)。
    • 執行公共政策目的或追求頂尖科學研究之法人、團體、基金會及非政府組織。
  • 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以本院名義簽訂為原則:
    • 各國國家級之學術研究機構。
    • 學術合作範圍領域屬跨所(處)、研究中心者。

    前項由本院簽訂之合作協定,應經本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簽約。

  • 除由本院名義簽訂之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外,其餘之合作案由各所(處)、研究中心擬訂包含學術合作範圍之合作協定,經該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函報本院提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審查通過,本院核定後授權由該所(處)、研究中心主管簽約。
    續約或已屆期需重新簽約案,於簽約前需函報本院核備,惟與原約內容規範相同之協定,得免送本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再次審查。
  • 以本院名義簽訂之學術合作案,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之代表具名。各所(處)、研究中心簽訂之合作案,由各該所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具名。
  • 因研究人員執行研究計畫,而有以本院名義或所(處)、研究中心名義簽訂學術交流及合作協定之必要,經所(處)、研究中心審查通過者,得免依第四點第二項或第五點第一項送本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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