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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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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90 年 2 月 15 日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26 日公共字第 911300113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7 日國際事務字第 1060502758 號函修正

  • 本院為審議、協調及促進學術交流合作等事宜,以提昇研究水準並建立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章程,成立「中央研究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審議、協調學術交流合作等事宜。
    • 協助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推動學術交流合作。
    • 審議院方交辦之學術交流合作事項。
  •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請院各相關所(處)、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擔任之。
  • 本委員會分為人文社會科學、數理科學、及生命科學三組,每組名額三至五人;並另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之。
  • 本章程所稱學術交流合作之對象如下:
    • 國家級之學術機構。
    • 學術研究水準卓著之大學及研究機關。
  • 本委員會相關之作業要點另訂之。
  •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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