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人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人事字第092008717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人事字第104050785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人事字第109050249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人事字第104050785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人事字第1090502496號函修正
- 本要點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及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人事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院本部各單位主管人員組成,並由副院長擔任主席。
- 人事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 研究助理、助理之新聘、升等審核及考核事項。
- 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及工作績優人員之遴選事項。
- 院長交議事項。
- 人事委員會一切決議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 人事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